所以,歧視事實上只能廣義的去探討,也只能限制在特定的範圍內,一旦擴大反歧視的範圍,事實上很多人就都會被框進去。
原PO所言,其實很難跟歧視套上邊。一個人要在家穿甚麼,任何人其實都無權過問;亦或者特定群體的活動中,參與者的約定都是個別自由,外人就算看見了,也沒有甚麼資格議論。但如果在公領域的互動中,硬要如此,以至於產生隔閡,那我認為不太能責怪這個個人以外的他人歧視。
但不同的是,如果個別人在個性上根本地有其比較特異之特性,而也清楚如何避免影響群體,那麼群體則不應該就此來嘲諷或進行差異對待,因為這就涉及個體的人權。
現今社會中,有很多原本屬於個別行為的事情被過度公眾化,以至於大家好像都得承認任何非常軌的癖好都應該攤在陽光下被合理化,且具有法律的依據才叫不歧視與平等。於是乎,一堆問題就產生了。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