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現任對她跟小孩都好,那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離婚的單親媽媽在台灣,非常難再找到誠心願意接納的對象,這是不爭事實.

幸福得來不易,說穿了前夫就是見不得前妻跟小孩有好歸宿.很多男人包括我前夫就是這樣, 明明離婚時是他自己不要小孩的. 有段時間, 小孩要找爸爸他找藉口長達半年, 寧可去找新女友約會.結果熱戀期過了,又常會三不五時冒出來回頭找我們, 跟小孩說有多想念. 真是令人不齒.可惜法律上太保護親權, 法律上卻沒有保障,如果單親小孩想念另一方時,另一方狠心不理時, 為什麼就沒有處罰?

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要,就應當持續規律. 如果協議是周末,再忙也應該排除萬難.而且這樣也不會讓監護的一方困擾.像之前, 公司都已經排定好我周末的班. 前夫給我來這招,明明講好周末就是他顧, 說不來就不來,讓我根本一時找不到人手顧小孩. 好幾次只好帶小孩去上班,又被主管唸.

這裡我透露一個我覺得讓我很敬佩的例子.因為我親戚是他們其中一方的經紀公司.

當年哈林與伊能靜離婚,兒子是跟著爸爸在台北,媽媽伊能靜工作都在中國.小孩念台北東區那所知名的私立貴族小學.在他們離婚前面幾年,伊能靜是每周五,固定出現來帶小哈利.她工作非常忙,一直是個大忙人.可是她有多麼重視這個孩子?她很少很少藉故不回台北.每周五就是飛台北,為了帶小孩,周日再把寶貝兒子送回哈林家.她沒有跟哈林直接面對面的互動,要聯絡,就手機簡訊,平日不打交道的.

她這樣來來回回好幾年.就是這樣,持續以恆.大家都要度周末,她不是監護人,大可以跟許多沒監護權的人一樣,反正偶爾去看看就好了呀!我還有新生活,約會,還有工作,交際應酬.....都是好理由藉口

以前我對伊能靜沒甚好印象.但就因為上述她離婚後,為了彌補沒有陪伴小哈利成長的缺憾,她是排除萬難,周周都飛台北為了照顧兒子與陪伴. 光是這點,最重要的是,持續好多年, 就難得可貴

真的只有走過這條路的人才能懂.
板主的親戚或友人,那種無奈心理,我完全能體會.

就是因為法律設計不周全,對於不負責任那方沒有處罰條款.為什麼只有保障大人的探視權,既然是這樣, 法律同樣該保障未成年子女, 如果對方不按規定不按時來探視,把小孩當玩具,該做的沒做好,那就該受懲罰剝奪他一年或兩年都不准探視.





mopackm23195 wrote:
感謝大家的回覆,目前...(恕刪)


我看大概是想找機會再續前緣吧
其實有很多事,錯過就回不去了

以前看過一個男的
一樣也不養家,賺多少花多少
還會在外面胡搞瞎搞...
根本就是一個無三小路用的垃圾

但他的家人...
為了所謂"家庭的完整"
所以一直堅持不離婚
那個垃圾在外一直闖禍!
而他的家人就一直忍耐

說真的...我認為這種家庭不要也罷

anane wrote:
就是因為法律設計不周全,對於不負責任那方沒有處罰條款.為什麼只有保障大人的探視權,既然是這樣, 法律同樣該保障未成年子女, 如果對方不按規定不按時來探視,把小孩當玩具,該做的沒做好,那就該受懲罰剝奪他一年或兩年都不准探視.
...(恕刪)


其實這能用契約的方式處理,後面補也沒問題
探視是他的權力,但若事先約定但卻不來這就有違約的問題,只要罰則合法就能依法執行...
找個律師擬一下,雙方簽訂後問題會少很多.....

例如:明定雙數周的周五20:00~周日20:00由乙方盡照顧責任,農曆年節時期則由雙方另外約定,時間若需變更須在三天前以電話通知,並得到甲方同意後才可變更,若因故延遲或未到,單次需支付甲方新台幣10000元以支付臨時保母費用及精神賠償,若無法做到上述約定,乙方同意永久放棄探視之權利......

PS.探視權是權力,不能剝奪,但能放棄....


mopackm23195 wrote:
孩子也給正式領養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沒有經過生父同意,小孩可以由繼父在法律上正式領養??

那小孩沒有經生父同意下,現在小孩的姓氏是??跟生父姓?跟母姓?跟繼父姓?

mopackm23195 wrote:
長輩們都在抱怨現在很難看到小孩了
連要求假日帶回阿嬤家玩男方都有點不願意



哇咧!意思是新老公不願意,女方就沒權利帶小孩回娘家給爸媽看?

感覺這女方只是從這個坑跳到另一個坑而已




很多人都說小孩記得爸爸甚麼的血緣之類的,

但是老實說我覺得孩童沒有這麼笨,
大多小孩沒有笨到只因DNA就死心塌地的向著對方,搞不清楚誰才是養育的人,誰才是背叛與拋棄者
當然除非有意被教笨,或是自私的認為父母只為自己而存在的,或是想要對方探視的時候享受的討好那種孽子心態

我家也單親,
離婚原因是老爸是個毒蟲,只靠我媽養又在外勾搭女毒蟲在家打老婆
以前我的父親的姊姊想來以探視之名行逼我媽拿錢之實,

對方跑到我們租屋處,是我去應門,結果我媽說是我衝進廚房拿菜刀隔著門向著對方咆嘯...
我媽說我從來沒這麼爆走過,當時我國小4年級
(不過那時她說她覺得養我養的好值得阿..


台灣男人一堆生子只出一隻精蟲就想要有一堆屁權力
比較可笑的是法律還真的這麼定

mopackm23195 wrote:
前幾天回家,聽到長輩...(恕刪)


我自己也有小孩

原則上我認同那位母親的想法,只是法律上應該是會有問題

但小孩越來越大,判斷能力也會增加,只要母親好好的用小孩聽得懂的語言告訴他們為什麼當初會離婚,小孩會理解的(小孩很聰明的)

我覺得那位母親與現任丈夫是同心的,加上小孩長期沒有親生父親接觸,所以小孩的心是向著媽媽的



我認為女方的家長們做的很好,都是由女方的父母出面跟前夫接觸
小孩也讓他看了,他也感覺得小孩對他的陌生,我也覺得短期應該不會再去看小孩
小孩到了國中或高中後,前夫再來看,小孩搞不好還主動拒絕呢


另外,小小建議
如果前夫沒有負擔任何小孩的教養費,你們看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收集證明,證明都是由母親這裡支付
那麼將來前夫老了,失業了,沒人養了,回頭要求小孩養他時,才有證據證明他沒有付出父親應盡的養育義務


因為台灣的法律是由男人主導訂出來的,不奇怪.



狐貍糊塗 wrote:
很多人都說小孩記得爸...(恕刪)




mravip wrote:
其實這能用契約的方式...

明定雙數周的周五20:00~周日20:00由乙方盡照顧責任,農曆年節時期則由雙方另外約定,時間若需變更須在三天前以電話通知,並得到甲方同意後才可變更,若因故延遲或未到,單次需支付甲方新台幣10000元以支付臨時保母費用及精神賠償,若無法做到上述約定,乙方同意永久放棄探視之權利......(恕刪)


有沒有這們硬阿!!!

tony71110 wrote:
有沒有這們硬阿!!!...(恕刪)


雖然不是原文,但這是實例喔....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