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BABY* wrote:分居半年了,對方不知去向...電話和LI...(恕刪)
先說離婚的那一個人,若是避不見面逃避溝通,背叛婚姻棄另一方不顧,妳不能期待對方會自我反省而回歸家庭。
妳若已經盡力去暸解溝通,嘗試努力挽回婚姻了,該決定就得決定,有時決擇是不得不做的事,縱使妳很在乎這婚姻,拖著也未必是好,只會讓妳更加傷痕纍纍,因為對方並不在乎,可以跟妳擺爛。
另外,妳們夫妻並無子女。
1.無 "扶養權" 與 "探視權" 和小孩 "扶養費" 之問題。
2.贍養費? 妳是認為,他該給妳一筆費用,負責妳以後一輩子的生活?
法令並無規定,離婚後他必須要負責妳以後的生活費用,所以並不會有 "贍養費" 問題。
除非是,對方為了要妳簽字同意離婚,而以願意主動付給妳一筆金錢來協議離婚。(一般稱呼贍養費)
或是,對方外遇有違法令,民法規定,妳可請求賠償精神上損失,稱之 "慰撫金"。
3.妳可以依法令規定之,夫妻離婚得請求 "夫妻財產平均分配"。
但是,要離婚後才能申請平均分配,調到雙方所有財產資料,所以一定是對方會先做脫產跟妳擺爛。
夫妻財產平均分配之本義,是為保障夫妻婚姻關係續存中,所產生之財產為夫妻共同擁有。
無論,妳是否收入比對方少,或妳是無收入專職家管顧小孩,都可以要求平均分配,以保障雙方對共同生活之努力應有的權益,這是 "夫妻財產共有制" 的原因。
除非,妳們有去申請 "夫妻財產分別制" ,或是屬於 "繼承" 遺產等,法令所規定不屬於婚後之財產,則不列入夫妻財產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