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姓男大生前年在網路結識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小女網友,暑假相約在校園玩耍時,顏男一
時「性」起,將少女拉進殘障廁所嘿咻。台北地檢署調查時,顏推稱是請小女生拿衛生紙
,顏的律師則稱顏有心臟病,「不能激烈運動」,但檢方不採信,今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
交罪起訴顏男。


檢方調查,被害人上網認識顏男,前年暑假某期間,顏男與女性友人、友人3歲幼子及被
害人一同在校園內玩樂。

當天傍晚,顏男女性友人3歲幼童說,看見顏男把小女生拉進殘障廁所,顏男友人要顏開
門,顏及小女生出來後,友人質問顏,顏表示會負責。去年消息傳至校方,校方報警處理


檢方調查時,小女生證稱顏男有脫她褲子,但顏男否認發生性關係,辯稱當天是請對方陪
同上廁所,剛好沒有衛生紙,請她拿紙給他,顏男律師還稱顏男有先天性心臟病,「不能
激烈運動」。

檢方傳喚當天在場人士,一致證稱去廁所敲門質問時,沒聽到裡面有求救聲,認定雙方合
意性交,今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起訴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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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兒的看緊點....
以前只有家用電腦還能控制孩子接觸的網頁
現在手機...只有妖魔鬼怪群魔亂舞能形容
韓國n號房事件也是源自於網路交友,從傳性感還是裸露照片開始的(小女生腦波弱,被誇兩句就以為自己是仙女了)
聽不進父母的勸就從換隻低階手機開始吧!也不要給她什麼網路吃到飽!遊戲通通刪除!手機門號換掉!
我個人是不贊成什麼和孩子當朋友的,朋友需要養你教你照顧你嗎?
教孩子尊重父母非常重要!瞭解自己在家庭的角色和義務
只懂耍自己特權吃父母用父母的,父母還得低聲下氣和她講道理?跩什麼跩!
自己不會賺錢不會自己照顧生活,煮飯洗衣都不會,甚至連學生本份都做不好
不就是吃定自己是父母的寶貝嗎?
這種熊孩子,該揍就揍,該沒收什麼就沒收,該門禁就門禁
最後有問題還不是哭哭啼啼找父母收拾殘局
難道要等到她被別人糟蹋時再後悔嗎?
我會抓對方來...
然後播放一段影片給他看
"比特犬 VS 強姦犯的故事"

有興趣的自己google
辛苦了

我國中時期也是玩線上遊戲認識網友
談談網路上的戀愛

但是父母管教嚴格
根本不可能去見網友

現在以成年人的角度回想
父母真的用心良苦
扮演吃力不討好的黑臉

當年我的朋友
他父母人很好
都不管的

她認識很多網友
只是她運氣好 沒碰到壞人....
醉眼看世界,世界隨我陶醉 ✪◡✪
短手斷腳!!!!!!
想念雨停 wrote:
我的小女兒剛滿14歲(恕刪)

這個真的要好好介入了解一下
依你這樣的描述,
你應該很快就會當阿嬤了。
這樣很好啊,搞不好那個25歲的家裡很有錢,結婚之前就可以過戶一棟房子給你女兒,你女兒下半輩子都不用擔心生活了
—————以上都是亂講——————
如果可以取得那個男生父母的聯絡方式,建議跟對方溝通一下,請他們管一下自己下半身癢的兒子、不行的話就找一下有身分的人施壓一下吧
rockinreal wrote:
短手斷腳!!!!!!(恕刪)

這真的沒意義...
而且做了這種事情也是吃力不討好,
更別說就我知道多年前的行情...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不要問我為什麼知道...)

最好的方式其實就是斷了這種男性的將來,
真的不方便的話,
就找人賣照三餐去光顧這GY男任職的公司,
基本上大多數的老闆多少都是信命和風水的,
一遇到這種事情,
文中那個男的基本上是找不到工作的...沒有任何老闆會想幫員工背負惡德的業。

簡單來說,
就是斷了那個垃圾殘渣的金錢。
二審認了「殺人未遂」 砍小女友26刀改輕判

高雄鼓山區在去年九月發生一起當街砍人案,一名22歲男子不滿高中女友提分手,埋伏在女友姑姑店門口,大白天之下,手持西瓜刀瘋狂砍傷女高中生26刀,雖然被害人撿回一命,但她左手三根指頭截肢,一審被告重刑12年,二審結果出爐,法官審酌被告從原本只承認傷害,到最後認了殺人未遂,態度有所改變,因此減輕刑期,改判10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目擊者:「男的就把她,就砍她一直在砍。」

少女姑姑丟安全帽阻止,就連目擊路人也出手制止,曾姓男子才肯罷休,當時,渾身是血的少女躺在大馬路上,警方也立即逮人。

不滿女友提分手,故意埋伏堵人,全案移送偵辦,被砍傷的少女命保住了,去年9月出院,隔了兩個月手再開刀,導致左手三根手指完全僵直,對於就讀表演藝術科的她,造成永久傷害,而曾姓男子一審判12年,二審法官考量,被告從一開始只承認傷害否認殺人,後來態度有所改變,坦承殺人未遂,改判10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庭長蔡國卿:「犯罪後的態度被告在本院合議庭審理中,是有較原審為好,本院合議庭就量處,比原審較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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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一個成年男子找小很多的未成年女孩
不是心裡有毛病就是生理有毛病
而且十之八九沒有正當職業或者正常家庭或學經歷(正常成年人誰會浪費時間在屁孩身上!還可能惹禍上身)
叫你女兒看看這慘烈的前車之鑑
本案小女生15歲,也就大你女兒一歲
失身還不要緊
這種人身的傷害才真正是永遠無法抹滅
真正是一輩子都毀了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跟太太討論完的決定,是打電話給那個男的,叫他不要在連絡了,不然用刑法241條第三項略誘罪告他,希望他不要白目,要把事情搞到這一步。而小孩我會請太太教導正確的性知識及保護自己的措施,疏比堵好。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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