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轉貼:這段時間,真的讓我深刻體會什麼是「禮教吃人」(dearmyloves)


canceryct wrote:
口口聲聲說私人恩怨, 文章寫得好聽, 明明在意的要命, 還在那裝, blog發不夠, 還要再委託人?(恕刪)


我以為事情應該就因dear大大停權而落幕了~

竟託人把她blog的文章轉貼到01...

我實在想不透她的動機為何!?

嗅到有嗆聲的感覺~

再說,她近期的那棟大樓...

又不是只有男網友力勸她~

有看到很多女性網友也有力勸她呀!!

感覺她是因為心理學之專有名詞使用定義不同而跟某幾位網友槓起來耶!

然後又說自己不是心理學的專業人士....

感覺有鬼打牆的fu~



開版的這位仁兄不累嗎,我從早上就看到你跟人理論,
不過這也不叫理論吧,是你叫人一定要認同你卻又不準人反對,
預設立場都是別人不對,自己很正義,最後再加一句不是來筆戰的,
這到底是什麼巫術= =?
賣豆花的 wrote:
我寫的是從 哈佛醫學...(恕刪)

你以為舉哈佛教授就壓的倒我嗎?
他所謂良心...只是個攏統的概括名詞!
並非確切舉例...
何謂良心?
良心
1. 人類天生本然的善心。
2. 能辨別是非善惡的認知作用。
我做的解釋只是比哈佛教授更具體說明了"良心"這個名詞!

我上面有增加反社會人格異常會有的狀況...
我來舉個例子 : 反社會人格有以下行為...
1. 有攻擊或反社會行為(罵人白癡)
2. 喜歡侵犯他人權利(c大的人格權)
3. 自私(只准自己罵人而不准別人評論他)
4. 不負責任(別人請她道歉卻不認錯)
5. 衝動(罵人前沒思索罵人是不對的行為)
6. 缺乏罪惡感(不認為罵人白癡是件不對的事)
7. 經常責備及怪罪他人(大家都很清楚...不必贅述)
8. 要求立即滿足(想罵就罵)
9. 缺乏挫折容忍力(別人只是疑似誤用專有名詞(個人覺得c大引用合理)~就私訊罵人白癡)
以上徵狀各個相符...豈有扣帽子之說!


至於你看不懂民法準用刑法....你可以再去翻翻書
或是問問教授吧!
如果是舉證..請詳讀訴訟法...
轉貼我在另一篇寫的

-----------------------

cash.fire wrote:
然後呢?你真的有看清楚嗎?
我會那樣加註是因為

dearmyloves wrote:
不需要阿
樓主本來就不是來這裡要求我跟他道歉


你真的有看清楚嗎?

唉,麻煩你看清楚我的問題好嗎?
你當然"一開始就先寫了 "樓主 她是有不對的地方",也沒說過罵人是合理的"
所以我才問
"如果是因為我的回文造成他前面累積的情緒爆發而可以把罵人合理化的話,那我受較了。(不知我是否解讀錯誤)"

如你說的"事實上 單單就你那篇發言 就可能會激怒人",但激怒別人就可以罵人嗎?

你跟牠當然不一樣,既然你不是牠,且牠自己都點出,所以你的解讀實在...
就算說不好聽可以罵人嗎?況且我說過是我看過的

難怪你...最後一次回你

我是直接向dearmyloves提問,但dearmyloves多扯西扯卻故意不回我

我得到我要的
大家可停了

祝大家心新年快樂...(恕刪)




cash.fire wrote:

如你說的"事實上 單單就你那篇發言 就可能會激怒人",但激怒別人就可以罵人嗎?...(恕刪)

那你寫那些東西就對嗎 ?

是你先寫的喔

可以因為她罵你 就動用群眾力量嗎 ?







cash.fire wrote:
你跟牠當然不一樣,既然你不是牠,且牠自己都點出,所以你的解讀實在......(恕刪)

你連續三次用"牠"這個字形容 dearmyloves

說別人一套 自己做又是一套







cash.fire wrote:
我得到我要的...(恕刪)

這是承認你發這篇是有目的的嗎 ?



賣豆花的 wrote:
那你寫那些東西就對嗎 ?

可以因為她罵你 就動用群眾力量嗎 ?

C大對不對...網民自有公斷...
但個人覺得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並非無的放矢!

c大要求道歉乃是針對dear小姐發文...
並未扇動群眾力量...網民聲援乃自發行為!
如同大大聲援dear小姐是自發行為一樣....

至於連續3個牠...c大可能要為同音字的錯用向dear小姐說聲抱歉!
Echo November Alpha wrote:
我不否認,我所寫的那些有關花花公子的東西,都源於我想展現自己的一部份



但所有在網路上發文的人不都如此?我不覺得這是什麼要被非議,甚至該被非議的。


在妳欄中發文的人所寫的內容,正如同妳做的,都源於他們想展現自己的一部份,只是恰好多數都對妳不友善,於是讓妳受不了,別人做的和妳做的並沒有高下之分,別人可沒有哀哀叫.

我對妳被人肉搜索覺得很莫名其妙,妳又不是做了甚麼大不了的事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richard7083 wrote:
至於連續3個牠...c大可能要為同音字的錯用向dear小姐說聲抱歉!


開脫.

這就是雙重標準啦

認真說起來,真要告來告去,這個錯用說恐怕比希望私訊適用195”不法侵害他人”更難說服法官哩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richard7083 wrote:
你以為舉哈佛教授就壓...(恕刪)

請你評論 你因為兩個字就慫恿別人告人的行為 有沒有良心


你不要在那邊亂湊

你不是精神科醫師 沒有資格斷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不管怎麼樣 你都站不住腳




賣豆花的 wrote: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如果私人的調解行為無法產生功用...那就只好訴諸於公權力裁判!
我作為的只是為解套提出一個做法而已...
採與不採...端視c大的個人決定!

呵呵...我哪裡有蒐集了呢?
我說的都是我自己的推論而已...
這條文所謂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都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機構所開立的資料而言!

我的自發言論什麼時候這麼有公信力的...你解讀法律的能力請再多加強!

唷...我沒醫療資格就不能講心理....請問你所支持的dear小姐就有嗎?
你也講了不少...那你有嗎?
你也不是雙重標準嗎?
難道要自己也當總統才能批評馬英九?
其實本王看了那篇文,除了她自己留了個無名讓大家看外,根本也沒人去人肉她,這有什麼好吵的,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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