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了,可以做一些評估跟思考,畢竟結婚不是一個人的事情。沒有坦承被發現,那就是欺騙,婚姻不是應該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頭嗎?更何況如果是有遺傳可能的重大疾病,自己受累就算了,連下一代都想害...雖然現在許多重大疾病都是能用藥物控制的,可是許多病患其實沒有「病識感」的,對於疾病的認識也不夠瞭解,一直發病對於另一半真的是很大的折磨...
sendakgg wrote:隱疾就是一些終生怪病...(恕刪) 只有兩個條件1.生活能自理,或只需要些微的幫忙照顧2.不會引發精神疾病如果不需要照顧,管他得什麼病真的很佩服那些跟身障者結婚的人沒有很愛真的辦不到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謂不治之惡疾,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八0號判決,係指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常人所厭惡而不易治癒之疾病而言,另依學者之見解,則係指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惡疾之中,或許有傳染性極強,或為常人所厭惡者,但此不為惡疾之絕對要件。
葡萄可樂 wrote:我會娶雖然她之前隱瞞...(恕刪) 這篇好~~~~~~不過還是看感情程度 夠可以克服一切不能克服也只能隨緣我不懂生小孩對男生來說很重要嗎?如果是就只能認命,不能生攸關家族就比較嚴肅了如果慢性病 或天生病就要看 憂鬱症這種常常情緒管控有困難我是無法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