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覺我被強暴.心裡有一曾陰影

別懊惱啦~

這麼多大大都建議去找shrink了

就別再遲疑了

有時心理因素的層面會大過於生理因素

做好心理調適,才不會有後遺症....

所以說,強暴女性的都該下地獄...諸位說是吧!
雖然沈默以對 只要多愛我一點 我肝願愛你到永遠
建議可以看看"倒數第二個男友"這部片子

想認真對待這件事 就法律解決 MOTEL入口都有監視設備 一定有當天的錄影

要不然就當作做善事,牙一咬就過了。沒有忘不了的事,只是時間的問題。
May the force be with Taiwan!
我也認為女生要揹一個男生似乎有點困難,
除非那個女生是做苦力大漢的,
不過我也醉過,
記得還是可以硬的起來,
只是很快的就體力不支,睡著了,
隔天起就被罵="=

這是個性侵案吧
應該算刑事案件
你要不要去報警啊?

Mobile01慣例....有圖有真相....
她....真的有那麼慘嗎?

說不定...她根本還沒對你怎麼樣(我的意思是尚未達陣,除了又摸又摳之外)...
板主何不直接去問問那個女人,她到底對你做了哪些事(順便錄音),免得板主你自己胡思亂想加亂猜,搞到自己神經衰弱,得不償失...

這女的應該不是一般能想像的!!
我想~(以櫻桃小丸人物來說)是不是像"美環"強暴"花輪"阿?

我的經驗~喝太多好像沒辦法,尤其是會倒羊的倫!!
^ω^ wrote:
呃~我有個疑問喔~有...(恕刪)



你的疑問是對的。

本條是在解釋何謂"性交",不是在解釋”強制性交”。

大家一定會想,要有強制,接下來才性交,這樣是沒錯,但這樣就會落入女性性器無法”進入”男性性器的結論了。

我們應該這樣看,套句攝影的術話,”強制”與”性交”,是採”性交先決”模式,也就是說,我們先來判斷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叫性交。本案例某人的性器官進入某人的性器官,符合性交的定義,這裡不會有主動被動的分別。


那麼有沒有強制或是趁機的情況,只要是有,那拉下來,就要看施以強制或趁機的人是男或女。

若是男方施以強制,那就是加害人的性器官進入被害人的性器官(或其它符合性交定義的行為);

若是女方施以強制或趁機,那就是加害人把被害人的性器官放入加害人的性器官(或其它符合性交定義的行為);

此外,口交也是如此解釋。


好,上面看起來真的像硬拗,但操作起來,就讓法官去解釋了。


重點在於刑法第十條的性交定義,是中性的,沒有性別及主被動之分的,是要到妨害性自主罪章才會有區分出來。


我覺得...

去調當初進去的錄影帶是可行的辦法,看看到底是誰整你的!
日後若有必要訴諸於法律時,可以提出來保護自己的。
水龍頭 wrote:
Mobile01慣例...(恕刪)

有圖有真相+1
A992+125+328+445
完全喝到醉時
小弟弟是沒辦法硬起來的
所以 沒有性交的問題存在
因此強暴應該沒辦法成立

頂多有性騷擾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