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omitomo wrote:其實我17歲就認識我老婆一路到現在 已經超過20年了每天都很感激能夠認識她如果人生能重來一次我會把認識我老婆前的自己好好管教認識她之前 做過太多現在覺得後悔的事玩得太瘋 當時覺得日子過得很多采多姿長大後才覺得有些事傷人傷己 當初,她打電話跟我說被男友打,我一股腦的衝到她家,把她壓在我後面,對她的男友咆哮有種你再動她試看看!她男友嗆了我一句:「有本事你帶走她!」我拉著她的手,「有種你來我家帶走她」,不到三小時,又基於不破壞別人感情的假道德,送她回家…三個月後我選擇了另一個她…九年了,現在我才明白我的感情觀是如此的懦弱,看完「The Family Man」後,明白人生是不能重來一次的,你必須為你當下的決定付出一輩子的責任。但我真的好想遇到那個天使,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啊…
繼續無視好了就樓主發的文來回答:有些事真的無法完美,要我也只想登記婚,如果兩邊都登記婚是再好不過了,至少省下的是時間和金錢這世俗的禮儀雖是傳統,但傳統沒有對錯,家中長輩喜愛這一味,是念及人親事親故鄉親。長輩若有兩個子女就只能期待兩次婚宴宣示他家子女成家了萬一只有一個子女,就更要讓讓他/她吧,畢竟這一生只有爽這一次
婚前協議在我國法治上沒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所以約定方式是否屬於要式?約定的範圍以及內容等均不明確,除了現在實務上少數判決認為不得約定有違善良風俗事項,其他仍然是一片空白.但善良風俗畢竟是個抽象的概念,本來屬於被解釋的範圍,具體上何者違背善良風俗,仍需要被解釋,所以實務上的這個標準幾乎等於沒有標準,勉強由幾個判決所累積的共同意見可以知道”夫妻約定婚後以金錢等之代價,換取夫妻間之性行為”被認為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除此之外婚前協議制度的建構還有待學說以及實務的填補.待續
fujen1221 wrote:我繼續我的,閣下的主題不就是護衛隊而已嗎,哈 fujen1221 wrote:你哪隻眼睛看到是我google?還是我抄自哪裡?你敢確定不是我寫的?嗯?自己不懂千萬別以為沒人懂喔. 不好意思 錯字太少害我誤以為你在找資料先PO在這棟樓裡留底對不起喔 哈哈
絕代蝴蝶 wrote:當初,她打電話跟我說...(恕刪) 抱歉!一時情緒上來亂了套,自問自答,如覺傷眼請無視。樓主,我推薦你看「The Family Man」的原因是:不管妳今天決定為何,這只是一個過程,結婚的過程,但我不希望妳和我跟該戲的男主角一樣,在幾年後,連自己有沒有後悔當初的選擇都不知道,這是一輩子的懦弱,一輩子的遺憾。
以現行我國民法體制下我認為的婚前協議立法論上有以下幾點看法第一,應該要有書面以及證人.現行民法要求不動產買賣要有書面,理由不外是因價格高,多數人一生買賣次數少,特需慎重.婚姻後之生活相較與此當然亦屬應慎重事項,且婚姻生活維持甚久,避免當事人記憶混淆,所以宜應有書面以及證人,且可同時避免日後爭議.第二,約定範圍應以維持婚姻生活持續之事項結婚以及離婚法律都已規定,故屬結婚離婚事項不應在前協議內,且實務對於預立離婚贍養費採否定見解,因此約定範圍應以維除婚姻生活持續之事項為範圍.第三,約定之內容應以本可由夫妻間約定者為限比如子女稱姓,可由夫妻約定;家事勞務所得亦可由夫妻約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似不宜以婚前協議之契約取代法律之規定,畢竟我國對於身份法上之契約比較請向帶有公益,強制的色彩,以保護弱勢之一方,故不宜以婚前協議內如取代法律之規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