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個異類, 沒有"嗎"!


fujen1221 wrote:
我繼續我的,閣下的主題不就事護衛隊而已嗎,哈...(恕刪)


辛苦你了 Google這麼多資料 哈哈

Ryomitomo wrote:
其實我17歲就認識我老婆
一路到現在 已經超過20年了
每天都很感激能夠認識她

如果人生能重來一次
我會把認識我老婆前的自己好好管教
認識她之前 做過太多現在覺得後悔的事
玩得太瘋 當時覺得日子過得很多采多姿
長大後才覺得有些事傷人傷己

當初,她打電話跟我說被男友打,我一股腦的衝到她家,把她壓在我後面,對她的男友咆哮有種你再動她試看看!

她男友嗆了我一句:「有本事你帶走她!」

我拉著她的手,「有種你來我家帶走她」,不到三小時,又基於不破壞別人感情的假道德,送她回家…

三個月後我選擇了另一個她…九年了,現在我才明白我的感情觀是如此的懦弱,看完「The Family Man」後,明白人生是不能重來一次的,你必須為你當下的決定付出一輩子的責任。

但我真的好想遇到那個天使,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啊…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繼續無視好了

就樓主發的文來回答:

有些事真的無法完美,要我也只想登記婚,如果兩邊都登記婚是再好不過了,至少省下的是時間和金錢

這世俗的禮儀雖是傳統,但傳統沒有對錯,家中長輩喜愛這一味,是念及人親事親故鄉親。

長輩若有兩個子女就只能期待兩次婚宴宣示他家子女成家了

萬一只有一個子女,就更要讓讓他/她吧,畢竟這一生只有爽這一次
婚前協議在我國法治上沒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所以約定方式是否屬於要式?約定的範圍以及內容等均不明確,除了現在實務上少數判決認為不得約定有違善良風俗事項,其他仍然是一片空白.但善良風俗畢竟是個抽象的概念,本來屬於被解釋的範圍,具體上何者違背善良風俗,仍需要被解釋,所以實務上的這個標準幾乎等於沒有標準,勉強由幾個判決所累積的共同意見可以知道”夫妻約定婚後以金錢等之代價,換取夫妻間之性行為”被認為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除此之外婚前協議制度的建構還有待學說以及實務的填補.
待續

Ryomitomo wrote:
辛苦你了 Google這麼多資料 哈哈

你哪隻眼睛看到是我google?
還是我抄自哪裡?
你敢確定不是我寫的?嗯?
自己不懂千萬別以為沒人懂喔.
這樓也歪的太好笑了吧

回樓主
其實我還滿贊同樓主說的
不過樓主何必要那麼認真的去說服鄉民呢...又不是要去選舉
fujen1221 wrote:
我繼續我的,閣下的主題不就護衛隊而已嗎,哈


fujen1221 wrote:
你哪隻眼睛看到是我google?
還是我抄自哪裡?
你敢確定不是我寫的?嗯?
自己不懂千萬別以為沒人懂喔.


不好意思 錯字太少
害我誤以為你在找資料
先PO在這棟樓裡留底
對不起喔 哈哈

絕代蝴蝶 wrote:
當初,她打電話跟我說...(恕刪)

抱歉!一時情緒上來亂了套,自問自答,如覺傷眼請無視。

樓主,我推薦你看「The Family Man」的原因是:

不管妳今天決定為何,這只是一個過程,結婚的過程,但我不希望妳和我跟該戲的男主角一樣,在幾年後,連自己有沒有後悔當初的選擇都不知道,這是一輩子的懦弱,一輩子的遺憾。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以現行我國民法體制下我認為的婚前協議立法論上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應該要有書面以及證人.
現行民法要求不動產買賣要有書面,理由不外是因價格高,多數人一生買賣次數少,特需慎重.婚姻後之生活相較與此當然亦屬應慎重事項,且婚姻生活維持甚久,避免當事人記憶混淆,所以宜應有書面以及證人,且可同時避免日後爭議.

第二,約定範圍應以維持婚姻生活持續之事項
結婚以及離婚法律都已規定,故屬結婚離婚事項不應在前協議內,且實務對於預立離婚贍養費採否定見解,因此約定範圍應以維除婚姻生活持續之事項為範圍.

第三,約定之內容應以本可由夫妻間約定者為限
比如子女稱姓,可由夫妻約定;家事勞務所得亦可由夫妻約定.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似不宜以婚前協議之契約取代法律之規定,畢竟我國對於身份法上之契約比較請向帶有公益,強制的色彩,以保護弱勢之一方,故不宜以婚前協議內如取代法律之規定.
待續

絕代蝴蝶 wrote:
抱歉!一時情緒上來亂...(恕刪)


一輩子的懦弱一輩子的遺憾.....
很發人省思的一句話....
大大說的很好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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