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gizo74025 wrote:
是我努力不夠,才會讓女生給跑了 ~~
這是我未來要更努力的地方 !!
我真的好痛 ~~ 好心碎
不是你努力不夠,是你錢不夠
還有,不要再心痛了
我和樓上那麼多人都說你賺到了
你還在那邊痛什麼?
如果人生可以交換,我相信板上很多人願意來承受你的痛!

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引文引一半喔,我不是還說「或是愛上別人了,你還硬要對方跟你在一起?」?
dungeonronin wrote:
二、如何認定感情沒有?你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有?
dungeonronin wrote:
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所以感情還有沒有根本就不能作為責任存廢的認定標準嘍?
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是在假設男女交往時特定的語言有法律效力,而我倒是很有興趣看你舉實例和闡釋通用性。沒有實例?沒有通用性?那就省省吧。
dungeonronin wrote:
二、請問什麼樣的語言有法律效力:我愛你到海枯石爛、天長地久、一生一世?那沒有怎麼辦?
dungeonronin wrote:
三、契約內容也可以包含以下條款:(1)若有競爭者提出以下等條件,則須重新協商;(2)若原契約成立之原因消滅或成分改變(感情消滅或變質),合約雙方可片面中止合約;(3)合約雙方在進入最後階段前(婚姻)仍保有找尋其他對象和交往之權力;(4)本合約無懲罰條款。
dungeonronin wrote:
就叫日女先甩了開版不就好了?那現在甩了沒?甩啦!
dungeonronin wrote:
你不要忘了我原文所謂的非婚姻感情責任存滅取決於感情的存滅或異變否
並接著質疑如果感情的存在或不變異是責任存在的要件
則在感情消滅或變質後仍然要求對方不得與別人在一起是奴役對方
dungeonronin wrote:
換句話說,我的討論基礎是感情消滅或變質,則關係實際上消滅,責任也消滅
並接著說關係消滅、責任消滅後仍強要對方遵守感情關係的內容,是不合理的
dungeonronin wrote:
而婚姻關係可是牽涉了「白紙黑字」、雙方明言同意遵守的法律契約(有明確文字、有懲罰條款)
dungeonronin wrote:
那生孩子沒有不對,為什麼我太太的陰道還會哪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