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真好 wrote:
恩...你講的很有道理
我也有站在女方的角度想
所以他們聘金都不還我也就認了
還自己花錢飛過去跟她離婚
要不然我大可用時間跟他耗,要對方多少吐回一點錢我在過去離...
或是也可在台灣打離婚訴訟,只是要半年,但省錢多了
..(恕刪)
一開始,我就跟您提到,用買的, 就不用談真愛......
現在後悔,我也建議您離婚才是對的。
但是您的心態我不敢苟同,您說大可用時間跟對方耗?打官司?
說句老實話,從您一路的回應,可以知道,您想的只是早點結束,所以不用說這違心之論。
從一開始看到這裡,大概可以知道您為什麼會交不到女朋友,會跑去大陸買妻子,現在會落得離婚的下場.....
誠心建議,若您的心態不改,不要以為換成台灣女孩,就會海闊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