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斯基摩豬 wrote:
我們這樣的討論沒有交集
只是在繞圈圈
你無法說服我 , 我無法說服你
整棟蓋下來
出來的回應
不外乎
針對樓主
針對女友
針對總經理
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 , 結果就是產生針對的對象不同
我想再蓋下去也無意義
把時間省下來做其他讓自己的人生更美好的事吧 ~
時間晚了 , 也該休息了 , 祝大家有個好夢 ~
似乎是如此,
好吧,真的晚了,
祝大家好夢。
AlphA pobe wrote:
你有沒有想過或許你女友也不需要你幫她出錢
她想靠自己的方式賺錢,只要你跟她在一起就好
你想一想這樣到底是誰的問題??
...(恕刪)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引文引一半喔,我不是還說「或是愛上別人了,你還硬要對方跟你在一起?」?
你的愛還真是廉價,
那哪天你結了婚也可以用這個理由去偷吃呀。
很簡單阿,你愛上別人不行嗎?
何以婚前婚後會有不同的標準?
又沒人說不愛了還硬要在一起,
先分手再去找下一個會很難嗎?dungeonronin wrote:
二、如何認定感情沒有?你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有?
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很簡單,既然雙方當初承認有感情(交往),
而現在雙方都還沒有表達出感情不再的意思前(分手),
當然合理的認定感情存在。
那你又如何認定感情不存在呢?
我回答了你的問題,換你回答我了...
當然,如果你回答不出來也沒關係啦...
沒有人說交往了就一定要在一起一輩子,
但是最基本的不要同時腳踏兩條船有很難嗎?dungeonronin wrote:
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所以感情還有沒有根本就不能作為責任存廢的認定標準嘍?
當然不能,
責任的存廢必須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準,
既然當初我們都表示願意在有限的情況下負責任(告白交往),
而你沒有表示你不想負責任(提出分手),
而我在"你願意負責任"的前替下持續的負責任(認定我們還在一起),
那你當然就應該負責任!
你跟商人買了一個東西,
你都沒有表示要退貨的意思,
那你怎麼能跟商人要回你所支付的價額?
而且你要回了你的價額,用這些錢去買別的東西就算了,
你還繼續使用當初買的那個東西,
這是正確的行為嗎?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是在假設男女交往時特定的語言有法律效力,而我倒是很有興趣看你舉實例和闡釋通用性。沒有實例?沒有通用性?那就省省吧。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還有問題嗎?
就算當初沒有實際的告白行為,
只要雙方能了解並承認意思一致,
則契約效力就成立了。
沒有案例可循只是因為這種劈腿行為若無牽涉相當金錢的往來,
雙方都不太會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畢竟提告的一方負有舉證的責任,
既然對方心都不在你身邊了,
你還花那麼多心思去打官司幹麻?
而且就算打贏了,得到的賠償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付...
被劈腿已經夠慘了,幹麻還要花錢讓全世界都知道你被劈腿?
把時間花在尋找下一份良緣比較實際不是嗎?
而且如果我沒記錯,
之前確實有人被騙財騙色之後真的告上法院的。
只是我一時懶的去找,
如果你想看的話告訴我我再去找出來...dungeonronin wrote:
二、請問什麼樣的語言有法律效力:我愛你到海枯石爛、天長地久、一生一世?那沒有怎麼辦?
民法第八十六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我隨口說說對你表達一個意思,是有可能必須負上法律責任的。
但是如果你明知我表達的這個意思是隨口說說的,
那麼我就不需要為這個意思負責。
民法第九十八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誰都知道我愛你一生一世這句話的真意是"我會愛你很久"的意思。
而不是真的要愛到"一生一世"。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當初同意交往,
就是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當然就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就算當初沒有真的告白,
然而依照習慣,兩個人都同居一段時間且有親密行為了,
當然可以認為兩人已承諾交往。dungeonronin wrote:
三、契約內容也可以包含以下條款:(1)若有競爭者提出以下等條件,則須重新協商;(2)若原契約成立之原因消滅或成分改變(感情消滅或變質),合約雙方可片面中止合約;(3)合約雙方在進入最後階段前(婚姻)仍保有找尋其他對象和交往之權力;(4)本合約無懲罰條款。
當然可以包含,
但是有些條款並不在"習慣"或"事件之性質"上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所以如果當初兩人沒有約定這些條件,
這些條件就不能成立。
比如"我答應跟你交往,但是我有權利劈腿"這樣的條款,
當然是可以加進去,但是問題是當初有說好嗎?
如果沒有說好,當然就不能做準。dungeonronin wrote:
就叫日女先甩了開版不就好了?那現在甩了沒?甩啦!
如果是"先甩"那當然沒問題,
也就不會有現在的爭議,
但是事實是女方在分手前就已經劈腿了。
就算劈腿被抓到之後才分手,
也是不對的。
我去7-11買飲料,
錢還沒付我就把飲料打開來喝了,
然後被店員抓到,
我可以再把錢付了然後當沒事發生嗎?
當然不能!這樣的情況不管你是後有沒有付錢,
店員是可以報警告你偷竊的。dungeonronin wrote:
你不要忘了我原文所謂的非婚姻感情責任存滅取決於感情的存滅或異變否
並接著質疑如果感情的存在或不變異是責任存在的要件
則在感情消滅或變質後仍然要求對方不得與別人在一起是奴役對方
契約的撤銷必須以意思表示之,
就算你單方面覺得感情不再了,
你也必須表達你的意思,
才能認定感情不再,
而不是你什麼都不說,
一方面享受第三者的追求,
一方面享受元配的溫柔。
元配對你的溫柔是有條件的,
最基本的條件就是你要對元配忠誠。
當你都不再忠誠時,
你還有什麼資格繼續享有元配的溫柔?dungeonronin wrote:
換句話說,我的討論基礎是感情消滅或變質,則關係實際上消滅,責任也消滅
並接著說關係消滅、責任消滅後仍強要對方遵守感情關係的內容,是不合理的
你的論點只有在雙方事前有合意分手之下才能成立。
還沒分手之前你如何認定感情是消滅或變質?
你說了算嗎?
就算是你說了算,你也要"說出來"才算。
而不是"你想了算"...
意思表達沒有讓相對方知悉就不具效力。
這是很合理的一件事吧,
你沒告訴我,我怎麼知道?dungeonronin wrote:
而婚姻關係可是牽涉了「白紙黑字」、雙方明言同意遵守的法律契約(有明確文字、有懲罰條款)
前面說過了,也引過相關法條,
契約的成立不一定需要透過"白紙黑字"來表達。
婚姻中的白紙黑字只是一種形式。
藉此更加深刻的告訴雙方"你們的承諾是有法律效力的!"
而雙方也藉此更加深刻的告訴對方"我對你的承諾是認真的!"
但是並不表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就不具法律效力。
難道你去商店買東西都會先簽白紙黑字的買賣契約嗎?
難道你去商店買東西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契約效力嗎?dungeonronin wrote:
那生孩子沒有不對,為什麼我太太的陰道還會哪麼痛?
可見你的醫學常識需要加強,
女生分娩時的疼痛主要是來自於子宮肌肉的強力收縮,
那種疼痛有點類似痛經的加強版,
大概就是把生理痛加強個一百倍那樣。
而不是來自於嬰兒通過產道時對產道的壓迫。
不過這不是重點啦,我只是好心提醒你一下而已。
以下回到正題,
確實心痛與否和行為對不對沒有絕對的關係,
這部分是我沒有思考周嚴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