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之所以告輸, 應該是因為你把真實的人名跟照片都公開出來,如果你是寫在紙本的遺書上, 然後不小心被外人取得,被外人放在網路上公開, 那你就不會被判妨礙名譽罪,如果你寫在網路上, 但是沒放照片, 沒有用真名,保險起見, 在最後寫上純屬虛構,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那你就不會被判妨礙名譽罪~不過, 雖然我覺得有些網友的回覆有點過火,我也覺得這樣寫不妥, 可是我不覺得那些網友會被告, 被告也不會輸~舉Sweather1125的回覆為例, 他開宗明義就說, 看過他的"故事",也就是"天使的愛情故事", 他大可說, 他的認知這是個虛構的故事,而他是是針對故事中的人物作評論, 就像我們對紅樓夢,對水滸傳故事中的人物做評論, 何罪之有?再者, 故事中出現的人物何其多, 用某某人代替,Sweather1125沒有指出某某人是故事中哪個人物,他甚至可以說, 他是評論故事中的男主角,如果被告, 只是要上法院很煩, 要告輸, 很難~
布萊恩3425 wrote:不過, 雖然我覺得有些網友的回覆有點過火,我也覺得這樣寫不妥, 可是我不覺得那些網友會被告, 被告也不會輸~ 可能不會告輸,但還是很麻煩,雖然言論自由,網路上又看不到臉,但留點口德還是對大家都好,僅希望大家平安,小心駛得萬年船。
LSTUDIO wrote:好吧,也許在法院決之後,各大報紙媒體的對這件事報導,都只關注於在整篇一萬五千字的文章中擷取三十字關於親密行為的描述當成報導重點.但當時我並不以為自己的戀情是可恥的,也不認為這些正常相愛男女會發生親密行為有甚麼好不名譽的,也就是說, 小丙打心理就不認為天使是個不名譽的人,既然我不認為她是個不名譽的人,自然也不認為寫些我們一起做過的事, 這有任何需要刪除的理由. 原來那些和前女友分手後到處散佈兩人性愛照片的人是愛的表現啊~
不能做抗辯嗎?當初這篇文章也看過內容包括你還交天使騎重車,帶他去看國外看比賽,甚至是上場等等放在論壇是供不特定多數人看,這部分應該很難抗辯是真的。但文章內容並未加工撰寫,有刻意渲染事實之詞句,出於紀錄和懷念寫下過去發生之事實,猶如個人自傳一般,並非針對破壞對方名譽刻意寫出,並有舉證故事中的內容皆為事實(護照出國紀錄,照片),希望法官從輕發落,或以簡易社會勞動服務代替拘役。我只想得出這一點~~小丙先生保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