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書書 wrote:
民法有一條在規定扶養費是義務
沒監護權的付給有監護權的
想賴帳會被法院強制扣薪水的(恕刪)
民法只有規定雙方都有扶養義務
通常判決是看小孩生活地的消費水準
依父母的收入高低按比例分攤
並不是沒監護權的一方付全部

修則 wrote:
不懂~為什麼離婚~就男人要出錢膳養費
不是女人出錢~...(恕刪)
pdh wrote:
人世間的事情, 不是件件都是我們能懂透的
當我離婚時, 前妻只是 [不喜歡輸的感覺] 所以不肯放棄監護權
我就讓她把孩子帶過去, 我當然有給養育費
不到一年, 改變主意, 孩子變成我在照顧
一開始還跟我 GY 要共同監護, 我說 "要找妳有時比登天還難, 不如妳繼續帶過去照顧吧"
後來終於肯讓出監護權, 給接下來要照顧孩子的我一個方便 (天大的恩惠喔)
然後, 跟我說, 政府每個月兩千的補助她要繼續領
WT.... 發神經哩, 還真有臉啊
跟她說換她要給我孩子的養育費, 她就說孩子是我的, 憑甚麼跟她要錢...
怪了, 這時候孩子不是她的了??? 那當時為甚麼死都不肯讓我照顧孩子? 現在卻改變主意了???
所以說, 有些事情不是道理講得清的.... 也不是頭腦清醒就能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