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對小女生出手?

竟然有這種念頭個人最瞧不起三種人.一是打女人.二是戀童癖.三是有歧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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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貝:)問題解決了.MikroTik不論哪種機型.就算橋接被利用.掛上黑洞都獲得到救贖.
硬體很好的備用機可以卸下.換回硬體精簡省電的迷你機繼續運作.當然戰爭還未結束.永無止盡.
至於測試版.在橋接上我有看到MSTP.未來韌體或許會增加CSTP.這是ROS活用的彈性.
修正囉.用ROS建議是DNS另外自行加上ISP的DNS或自己喜好的DNS.取消在地D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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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ana Grande - Side To Side ft. Nicki Minaj

人品是做人最好的底牌.
忠寶寶 wrote: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02000015KK01207...(恕刪)



和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觸犯刑法227條。
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和未滿20歲同居的話有可能觸犯刑法240,241條。
所以和未滿20歲的交往都有犯法的可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刑法第227條規定: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川a wrote:
家境小康。

看你被炮成這樣...

嗯 倘若 小康指的是有八九千萬正資產 無任何負資產

此點最重要 一定非得是純陽之身!!! 若無純陽之身 就絕對不要‧‧‧

對方家長也很認同。 倆人也是真心互非常有感覺 (不過這一點應該不太能成立)

可等到女方二十歲至二十五 二十八歲時,若到時確定是真心互相喜歡‧‧‧

因為十年前已有八九千萬 有此為底 十年後 應該能有一兩三億身家了。

到時,或許一切都比較有機會?
基本上....忘年之交是沒關係,但要注意不要被冠上誘拐未成年少女
川a wrote:
本魯35歲的男生,知...(恕刪)

小心你這文會是呈堂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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