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
你這樣的回答,恰恰被D君說個正著哩,”(請不要偷塞進涉及物權、債權、身分更換等的判例,你一引,我就會拿你前面的回文笑你)”,我當然不會明目張膽滴笑,他就不一定了
我前面也說過啦,
知所以沒有"無牽涉到物權、債權、身分的問題的判例",
原因就是因為沒有牽涉到那些東西的話對方根本不會提告。
原因我說了,不是因為告不成,而是不想告。
法條就擺在那邊,要怎麼用就看個人功力。
既然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涉及物權、債權、身分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那麼這些契約就一樣是受到契約相關的法律所規範,
有沒有判例不能當成會不會違法的惟一依據。
沒有判例只是因為沒有人告過。
而我也可以說,
你說不違法,但是你也找不出同樣情況下原告敗訴的判例呀。
所以有沒有違法要看法條怎麼說怎麼解釋,
而不是看有沒有判例。
有判例只是法官在最後判決時可以做個參考看看之前相關的案件別的法官是怎麼判的。
難道沒有判例的法官就一律判決無罪嗎?
那判出那個判例的法官又是依據什麼來判決的呢?
,連那種明知違反善良風俗的例子都有人氣不過要告,你說呢?
?不會,它只會有”要每年至少出國三次否則xxx”之類的明確標的.把那種缺乏明晰定義的行為當”契約”標的,大概是拿來增進情趣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