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局) - 同居1年多的日本女友劈腿,被101大樓3x樓的總經理搶走了 !


加藤老鵰 wrote:
你這樣的回答,恰恰被D君說個正著哩,”(請不要偷塞進涉及物權、債權、身分更換等的判例,你一引,我就會拿你前面的回文笑你)”,我當然不會明目張膽滴笑,他就不一定了


我前面也說過啦,
知所以沒有"無牽涉到物權、債權、身分的問題的判例",
原因就是因為沒有牽涉到那些東西的話對方根本不會提告。
原因我說了,不是因為告不成,而是不想告。
法條就擺在那邊,要怎麼用就看個人功力。
既然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涉及物權、債權、身分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那麼這些契約就一樣是受到契約相關的法律所規範,
有沒有判例不能當成會不會違法的惟一依據。
沒有判例只是因為沒有人告過。
而我也可以說,
你說不違法,但是你也找不出同樣情況下原告敗訴的判例呀。
所以有沒有違法要看法條怎麼說怎麼解釋,
而不是看有沒有判例。
有判例只是法官在最後判決時可以做個參考看看之前相關的案件別的法官是怎麼判的。
難道沒有判例的法官就一律判決無罪嗎?
那判出那個判例的法官又是依據什麼來判決的呢?

加藤老鵰 wrote:
這句話是很沒道理的,有沒有法律效力就是最需要考慮的重點,這世上神經病何其多,甚麼時候招惹到根本不是我們能控制的,只要搞清楚有沒有法律效力,對方會不會提告其實毫無意義,你自己不也說了:


所以我不是說了,
法條擺在那邊,
你去看,
既然法條沒有排除你認為沒有法律效力的那些契約,
那麼那些契約實際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有沒有法律效力是一回事,
會不會被告又是另一回事了。

為什麼那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沒有人去告?
原因我也解釋過,
第一,原告負有舉證的責任,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連我這個法學門外漢都聽到爛了。

第二,就算勝訴了,你得到的賠償還不夠付你的律師費。

第三,如果敗訴了,對方搞不好還反告你誣告。

所以,沒事幹麻要隨便提告?
就算對方侵犯到你的權利,
如果不是很重大的情結,
基本上私下和解就算了,
就算和解不了,大部分人也寧願選擇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就像在大馬路上罵人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基本上如果不是真的罵到很難聽或是其他理由讓當事人火到不行的話,
通常也都是摸摸鼻子就當碰到瘋子一笑置之了。
不是嗎?
但是在大馬路上罵人有沒有違法?
當然有。
會不會被告?那就看運氣了。
這就是我要說的重點.
vivian93 wrote:
知所以沒有"無牽涉到物權、債權、身分的問題的判例",
原因就是因為沒有牽涉到那些東西的話對方根本不會提告。


決不可能有這種事,如你所說,
vivian93 wrote:
你高興告誰就可以告誰呀,
問題只是會不會勝訴而已,


法庭上各式各樣光怪陸離的案子多了,不是不提告,是告了結果吃了憋啦,連那種明知違反善良風俗的例子都有人氣不過要告,你說呢?

甚麼叫做契約的成立條件,你在引用民法試圖將男女感情關係套用到法律適用範疇時,恐怕最基本的數理邏輯若p則q的那幾個原則要先弄清楚,何謂充分何謂必要何謂充分必要條件,我是覺得你一開始引法條時就沒有搞清楚,這個基本的問題老早在D君在646帖第一次質疑你時就暴露出來,看到你對他的回答之後,我更確定了這點.

就當作我是抬槓吧,我的部分目前就說到這裡就好,還是等看D君怎麼回答吧.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法庭上各式各樣光怪陸離的案子多了,不是不提告,是告了結果吃了憋啦


意思是說你找的到相同情況下原告敗訴的判例了嗎?
可否讓我參考一下。
當然,就算有原告敗訴的判例,
也不表示被告的情況就一定沒有違法。
只不過是當時的情況下法官最後判決無罪。
原因有可能是這樣的行為本來就沒有違法,
但是也有可能是原告舉證不足。
所以...你們的功夫要下的比我還深喔。

這就好像物理理論永遠不可能被證明為正確的,
只能說還沒有被證明是錯的而已。

你們很難證明某一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除非法條裡面明白的出現"XX 契約不具法律效力"的文字或是意思。
除此之外,你們找一百個理由都無法證明你們的論點,
而我只要找到一個支持我的判例就可以證明我的觀點。
就算我找不出判例,只要我能找到相關的法條,
該法條沒有排除這個契約的法律效力,
就可以說明這個契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為法律規定的東西一定是充分條件,
也就是只要符合法律的描述就能適用該法條,
除非有其他適用性更高的法條有另外作認定。
既然現在法條內容只說"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而又沒有指明"不涉及物權、債權、身分之契約不生效力"
那麼當然可以認定"不涉及物權、債權、身分之契約"是具有效力的。

至於有了效力是一回事,
但是會不會提告又是另一回事了,
詳情請看後半部。

加藤老鵰 wrote:
甚麼叫做契約的成立條件,你在引用民法試圖將男女感情關係套用到法律適用範疇時,恐怕最基本的數理邏輯若p則q的那幾個原則要先弄清楚,何謂充分何謂必要何謂充分必要條件,我是覺得你一開始引法條時就沒有搞清楚,這個基本的問題老早在D君在646帖第一次質疑你時就暴露出來,看到你對他的回答之後,我更確定了這點.


這部份就不勞您費心了,
在下的邏輯還沒有差到那種程度。
P => Q, -Q => -P 這種基本的邏輯我還有。

可以告的成(Q) 則一定有法律效力(P)
可不能推到 告不成(-Q) 就一定沒有法律效力(-P)

換句話說,
你只能說沒有法律效力的(-P) 就一定告不成(-Q)

所以沒有判例不表示沒有法律效力。

而且我前面也說了,
不是告不成,是不想告。
我前面都拿出判例出來了。
只要牽涉的損失夠大就會有人告。

再來回到你說 D 兄提的邏輯問題那部份,
我之前沒有回的很清楚是因為我覺得這種基本的邏輯概念應該每個人都有才是。
但是既然您質疑我沒有這個概念,那我只好解釋一遍給你聽了。
白紙黑字(P) 則有法律效力(Q)

不能推到 沒有白紙黑字(-P) 就沒有法律效力(-Q)

所以我才會問 D 兄沒事提白紙黑字幹麻。
因為有沒有法律效力並不是單靠有沒有白紙黑字來決定的。
我們在討論的是"有沒有法律效力(Q or -Q)"
如果有白紙黑字,那就可以證明有法律效力,
但是沒有白紙黑字並不能證明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既然你們的觀點是沒有法律效力,
你們就必須用其他方式去證明你們的觀點。
而我認為有法律效力,
所以我提出那些法條來佐證。
應該沒錯吧。
白紙黑字是契約法律效力的充分條件,
但是卻不是必要條件。
這樣沒問題了吧?
如果還有問題的話我們再討論吧。
我現在剛好有點無聊呀~~~
哈哈~~~
dungeonronin
你先答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vivian93
契約就是契約,還有分哪種契約有法律效力哪種契約沒有法律效力嗎?
法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dungeonronin
那請問「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交代交往的義務內容為何?有無明述違約的懲罰條款?懲罰條款有無執行之可能?

vivian93
法條: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依習慣,男女交往就是一對一,所以就算當初沒有明說,這條還是成立。

法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女友劈腿當然是"背於善良風俗"。而男生有什麼損失?女方該怎麼處罰?

法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整理一下!
心照不宣~
前面就已經給樓主提示了.....

在一起一年樓主都沒有發現!"她是愛錢的女人"

在她認識總經理之前....

就先想辦法??

讓她去可以用"身體賺錢"的地方賺錢

她賺到她想賺到的錢

而你又有在好好在照顧她的話

我想我看到的...

應該是你的名車名錶的開箱文

vivian93 wrote:
你們很難證明某一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除非法條裡面明白的出現"XX 契約不具法律效力"的文字或是意思


何必這麼麻煩?我為什麼要證明某一個契約不具法律效力??我只要問,男女交往,是哪門子的契約?

你把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再看清楚,所謂意思表示一致,它的標的是什麼?雙方對”甚麼東西”意思表示一致??講得出來麼?

契約的要件有三:雙方當事人,標的,以及意思表示.男女交往標的是甚麼啊?講的清楚麼?”不要劈腿”是麼?”交往愉快”是麼?”心靈成長”是麼?這些是甚麼?缺乏客觀標準,沒有”已確定或可得確定”性。

講不清楚的東西是不能當作標的滴,買房賣車欠多少錢身份改變等等很清楚,所以可以當標的,但感情是甚麼?量化給我看咩?契約會出現語焉不詳的文字麼?”要讓某某幸福””要確保某某快樂”?不會,它只會有”要每年至少出國三次否則xxx”之類的明確標的.把那種缺乏明晰定義的行為當”契約”標的,大概是拿來增進情趣用吧.

契約成立之第一個要件,有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相互為對立之意思表
。所謂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例如一方要買、另一方要賣;一方
要出租、另一方要承租等。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除需對立外,亦需趨於一致。所謂一致,也就是契約標的是相同的,你不能說一方要賣房一方要買車,這樣沒法成立契約.

請問在男女交往的關係中這種”對立外,亦需趨於一致”的意思表示必然存在麼?男女交往的因素太複雜,講好聽叫各取所需,講難聽叫各懷鬼胎,沒有辦法確定它必然存在,這種”契約”(?)連成立與否都很是問題,怎麼有法律效力?




ZZZZZ....





我如果更懶一點,直接就請問你,你到底有沒有看民法第一五三條放在哪?為什麼放在那?甚麼叫總則甚麼叫細目,彼此間關係知道不知道?


第二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債之發生  第一款  契約 

這樣你有沒有清楚D君問你”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甚麼意思啊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契約的要件有三:雙方當事人,標的,以及意思表示.男女交往標的是甚麼啊?講的清楚麼?”不要劈腿”是麼?”交往愉快”是麼?”心靈成長”是麼?這些是甚麼?缺乏客觀標準,沒有”已確定或可得確定”性。


那你覺得結婚的標的又是什麼?
住在一起?生小孩?互相照顧?


加藤老鵰 wrote:
所謂意思表示一致,它的標的是什麼?雙方對”甚麼東西”意思表示一致??講得出來麼?


交往...
不然告白是告假的嗎?


加藤老鵰 wrote:
講不清楚的東西是不能當作標的滴,買房賣車欠多少錢身份改變等等很清楚,所以可以當標的,但感情是甚麼?量化給我看?


人格你能不能量化?
能不能當標的?
榮譽能不能量化?
能不能當標的?
一公斤人格值多少錢?
一公斤榮譽值多少錢?
還有問題?
能不能量化跟能不能當標的應該是兩回事吧。
血緣關係可以量化嗎?


加藤老鵰 wrote:
契約成立之第一個要件,有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相互為對立之意思表
示。所謂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例如一方要買、另一方要賣;一方
要出租、另一方要承租等。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除需對立外,亦需趨於一致。所謂一致,也就是契約標的是相同的,你不能說一方要賣房一方要買車,這樣沒法成立契約.


你有聽過以物易物嗎?
我用一塊金子換你一桶石油請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還是你認為一定要有一方是拿"錢"出來"買"才叫對立?
我要女朋友,你要男朋友,不就對立了?
你要我的某個東西,我要你的某個東西,這就是對立了不是嗎?
不然結婚怎麼辦?
我要一個女朋友,所以我付出我當男朋友的責任和義務,
換得我擁有女朋友的快樂與滿足。
同樣的對方也是一樣,把男女名詞互換就好。
所以你這邊說的並不衝突。


加藤老鵰 wrote:
請問在男女交往的關係中這種”對立外,亦需趨於一致”的意思表示必然存在麼?男女交往的因素太複雜,講好聽叫各取所需,講難聽叫各懷鬼胎,沒有辦法確定它必然存在,這種”契約”(?)怎麼有法律效力?


那你得先定義何謂各取所需,何謂各懷鬼胎?
再來你要證明這些東西跟契約的成立與否有什麼關係。
舉例來說,
勞工跟雇主的關係算是各取所需還是各懷鬼胎?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關係算是各取所需還是各懷鬼胎?
男朋友跟女朋友的關係是各取所需還是各懷鬼胎?
丈夫跟妻子的關係是各取所需還是各懷鬼胎?

最後,你還要再說明一下何謂"必然存在"?
既然情侶關係不是必然存在,
那為什麼夫妻關係就是必然存在?
還是你又要提白紙黑字了?
那請問你去7-11買東西有什麼白紙黑字嗎?
該不會你要說發票吧,
你知道有一些商店是依法不用開發票的。
這些關係又要怎麼去確定它必然存在?
想清楚喔,不然又要回到前面的 P=>Q -Q=>-P 的討論了。
別忘了口頭要約也是契約成立的充分條件。

加藤老鵰 wrote:
我如果更懶一點,直接就請問你,你到底有沒有看民法第一五三條放在哪?為什麼放在那?甚麼叫總則甚麼叫細目關係知道不知道?


你有沒有聽過有個東西叫做人情債?
還有你要弄清楚因果關係,
到底是"因為有契約關係所以有了債"
還是"因為是債所以要有契約關係來規範"

如果你認為是後者,
哪請你先明確的定義何謂"債"?
這樣你才能告訴大家"有了債,才會有契約關係"。

如果是前者,
那契約關係就是最主要的根本,
放在哪一編哪一章哪一節哪一款根本不重要。
因為它本身的成立不需要建立在其他條件成立之上。
只要符合該法條所敘述的情況就可以了,
而債才是因為契約關係的存在而存在的,
也可以說"當事人雙方因為契約所負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債"
如此解釋的話,
契約的成立與否就不需要建立在雙方有債的關係之上,
自然就不會有"不涉及物權、債權、身分的契約不具法律效力"這樣的說法。

否則第153條就不會直接講契約成立的要件,
而會先定義法律上的債。
既然153條講的是契約的成立,
而這一條又是債編的第一條。
所以可以得知在法律上"債的產生是來自於契約關係的成立"。
因為我跟你訂立了契約,所以我和你之間就有了債的關係。
這個債可能是指物品、金錢、服務、或是其他東西,
是什麼東西?就看你的契約內容是什麼而定。
買賣契約,就是商品和金錢的債。
僱傭契約,就是工作和薪水的債。
而情侶關係的契約,當然就是感情債了。
所以你想偷懶都沒辦法偷懶的喔。
vivian93 wrote:
人格你能不能量化?
能不能當標的?
榮譽能不能量化?
能不能當標的?
一公斤人格值多少錢?
一公斤榮譽值多少錢?
還有問題?
能不能量化跟能不能當標的應該是兩回事吧。
血緣關係可以量化嗎?


所以沒有契約拿人格榮譽這種東西當標的,你看過契約寫”如xx違反榮譽則OO”這樣不清不楚的字眼沒?不會,只會寫違法,因為有客觀性.

偏偏血緣關係就是可以量化,不然為什麼DNA比對要講相符率?

人格能當標的啊?你可以現場表演一下你的契約要怎麼意思表示麼?

感情債????哈哈哈哈哈.....你一直在混淆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上的東西耶,我剛就在想你等等該不會蹦出個”人情債”這種詞吧,真是~


vivian93 wrote:
你有聽過以物易物嗎?
我用一塊金子換你一桶石油請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還是你認為一定要有一方是拿"錢"出來"買"才叫對立?


金子有成色,石油有辛浣值,這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客觀存在,可愛情哎付出啊,要怎麼定純度定程度?講不清楚嘛.



好啦,我要睡美容覺了,我把這樣內容晾著,奇文共賞.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所以沒有契約拿人格榮譽這種東西當標的.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沒問題了吧?
法律都明文規定可以了。


加藤老鵰 wrote:
偏偏血緣關係就是可以量化,不然為什麼DNA比對要講相符率?


你用 DNA 比對的相符率來說這是血緣關係的量化?
你確定嗎?
要不要先確定一下 DNA 比對主要是用在哪一方面?
基本上有血緣關係的不表示 DNA 就一定會比較接近。
媽媽的 DNA 跟小孩的 DNA 並沒有你所想像的接近。
因為還要加上爸爸的 DNA,
所以 DNA 比對在血緣關係這部份頂多判斷是否有直系血親的關係。
旁系根本不用比了,沒有意義。
如果你學過一些遺傳學就會知道,
人有23對染色體。
父母的基因在遺傳給小孩子時,
是父母各取23"個"染色體去做結合配對,
所以小孩子的染色體種類會是父母兩個人種類的組合。
但是這一胎和下一胎之間的基因可沒有絕對的關係。
舉個例子你就知道...
假設爸爸的染色體有 (a1,a2),(b1,b2),(c1,c2),(d1,d2)
a1 和 a2 是一對...以此類推...
媽媽的染色體是 (z1,z2),(y1,y2),(x1,x2),(w1,w2)
那麼第一胎的可能會是 (a1,z1),(b1,y2),(c2,x2),(d1,w2)
但是第二胎可能是 (a2,z2),(b2,y1),(c1,x1),(d2,w1)
看到了嗎,第一胎和第二胎之間的染色體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目前 DNA 比對主要是用在協助確認檢體的來源者身分。
比如說在案發現場找到一根頭髮,或是頭皮屑,
可以用這些找到的東西經過 DNA 比對而鎖定這個案件可能的關係人。


加藤老鵰 wrote:
人格能當標的啊?你可以現場表演一下你的契約要怎麼意思表示麼?


法律都可以定義什麼是毀謗罪了,
連罰則都訂出來了,
不需要我表演給你看呀。
請去大神 "刑法第310條" 就可以看到了。


加藤老鵰 wrote:
感情債????哈哈哈哈哈.....你一直在混淆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上的東西耶,我剛就在想你等等該不會蹦出個”人情債”這種詞吧,真是~


不是我一直在混淆,
而是你一直看不清。
如果你不認同我的解釋,
那就請你先告訴我法律上的債是什麼意思吧。
順便把相關的法條引述出來吧。


加藤老鵰 wrote:
好啦,我要睡美容覺了,我把這樣內容晾著,奇文共賞.


晚安,我等等也要去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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