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爸爸 wrote:
在我看來,你的邏輯就是B不等於C,
卻完全沒有說明你的B要如何解決我所提出的問題,
更沒有條列說服我接受B的論點
讓我大聲地再說一次~
事實就是B不等於C
現在你卻要我用B去克服C執行時會產生的問題??????????

B某種程度可以叫做A+....(此部分同步更新在首頁)
我所提的構想是"現行婚姻的改良"..
也就是架構在現行婚姻制度之上..
但調整兩個主要部分..
一個是7年制,一個是特休
其相關的條文條款需配合訂定及修正.
其它的相關權利義務,當然比照現行制度
我該怎麼說服您??...您始終還沒踏入討論的行列啊

您提出了C,又質問了C,否定了C...害我只能在一旁CC

美國爸爸 wrote:
事實上我還在49樓提了一個摩梭人的C1版,你先去google看看吧
事實上我在41F已提出,估狗大神託夢我這個C1版過了,
我也看了,直覺就是不符合現今社會(現在您又要我納入討論範圍??)
美國爸爸 wrote:
一個制度之所以能形成社會習俗,甚至立法認可的前提,就在於他的公平性。
對於不合時宜的法條,台灣的立法倦怠,看來你是習以為常了

舉例,子女從父姓或母性的選擇(子女姓氏歸屬)
為落實兩性平權,使子女姓氏的安排與選擇更具多元,行政院會於今年(2005)11月時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擬將現行子女從父姓,修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改採完全書面約定制度,若夫妻雙方約定不成,則主張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針對此點,司法院則主張約定不成採抽籤決定。
按照這位大哥的邏輯,姓氏其來有自...那是不是我們不該做這樣的法條修正????
我的提案並不單獨保障婚姻任何一方,哪來的榮幸,讓您替我冠上"不公平"的大帽

美國爸爸 wrote:
你的制度只照顧到社會上20%占有優勢者,卻忽略了大多數的人是在80%的不利位置上。
你仔細想想,你的制度要如何兼顧到老有所養,幼有所教?
想在婚姻中占有優勢,心態的調整才是王道
而我相信我的提案對心態的調整會是向上提升

(這部分與wororo大的對話,已提出太多,不再贅述...)
老有所養這部分,也請因應社會變遷(養兒防老,我個人是不指望啦
)至於小孩,的確是我最重視最關心的部分
在首頁,我也提出希望大家一起討論,也嘗試在33F做出一點點解釋
不過連我也覺得不夠完善啦..

現在我再補充一個想法是..(針對小孩的部分,同步更新在首頁)
7年後若是要結束婚姻,如果必要,就如同現行制度打監護權官司吧
另外,我想平和收場的離婚,雙方都可以持續關心照顧小孩
以上,美國似乎就實施得比台灣社會進步成功(其中一個重點在於,父母不把小孩當成資產看待)
先回覆到這裡,下班後,再回後續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