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肥 wrote:
沒有小孩 她也已經搬...(恕刪)
可從民法與刑法著手.
民法先從夫妻未履行同居之義務開始.
逼你配偶回來住,等她露馬腳.
民法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注意1052-二 有時效性是"6個月以內"
超過6個月代表你認可她的行為,
以後離婚法官還不能用這條判離婚.
你主動離婚她還可以申請贍養費.
刑法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239條是告訴乃論,另外新制採一罪一罰原則.
每做一次算通姦一次.
另外因屬身分犯,故可只告姦夫.
當然要抓到證據後,
姦婦可當證人負責舉證(身體特徵),
所以你可和姦婦談好,
從姦夫的和解費用付1%給姦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