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 32 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加班費當然有給,我文中有提到薪水有反應在工作時間上。如果有誤,歡迎指教,我會修正,謝謝!
forwanping wrote:勞基法第 32 條(...(恕刪) 你辛苦了!之前公司有個同事只做了12天,就說不做了!公司也給了12天薪水,結果又跑去勞工局說是公司逼他走....硬是多要了 12 天薪水....現在的勞工有勞基法保護,還是很不滿,還要把 "勞委會" 說成 "資委會"...我相信以後的微型企業應該會減少徵人...P.S 話說這篇是不是 PO 錯板??
網路名言:網路非真實,認真即是輸這篇文章無指名道姓、沒有說店家,我大可不必理會。在各大論壇我一向不認真。但是,此篇我知道是針對我,我這兩天心情靜不下來,會忍不住上來看,所以我認真了。當老闆的氣度要大一點,所以我在這裡一直沒有把想說的話說出來。針對離不離職的事情,我可以告訴各大網友我的承諾:如果怕工作權益受損,如果她本人願意,現在需要我提供工作保障合約及保證薪資,我都可以答應,因為我從頭到尾沒有要逼她走。此棟樓很慶幸還有一些網友看的出我回文的眉眉角角,這是我唯一還覺得欣慰的地方。另外,我絕對不會射後不理,只要樓主沒自爆,我都會來回應,因為42樓處我就有聲明:我一直很小心翼翼的面對第一次遇到員工懷孕生產的狀況,我認為我目前的所做的一切可受公評,如果有不對之處,我也很樂意改善。
既然當事人希望以資遣離職後有失業補助..而自願離職資方願多3.6萬.. 那何不用正式資遣方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這樣對雙方都有利新制兩年資方付資遣費一個月含其他也不多..但員工離職後享有勞保局五項補助..1.失業給付2.提早就業獎勵津貼3.職業訓練津貼4.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補助5.育嬰津貼老闆應該有自立投保單位加勞健保含就業保險而非加入工會...才享有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