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366603 wrote:
我媽是叫我去安養院叫我爸簽立承認棄養無扶養過我們的證明.我們再每個月匯款給他
千萬不要,只要有匯款的事實.以法律的觀點會視同原諒,願意扶養.以後你父親要加碼,很難拒絕.而且日後很難請求減輕或解除義務.就算你父親有簽棄養證明書也沒用.因為你們已經認了.而且這份證明書在法律上因有金錢交易,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不知是不是社工給你媽洗腦,這就是我之前說的,有時社工會挖陷阱給家屬跳,如果要斷絕關係,必需在法律上乾乾淨淨.
當然
如果你們還念父子之情.直接匯錢.不須要那張廢紙證明書.2 選 1 ,要嘛認了,要嘛打官司.沒模糊空間.
而打官司有一個好處,就算是輸了,金額也會固定下來.很難日後加碼
希望大大深思,做出不會後悔的決定
若有申請人有低收入戶證明或者是中低收入戶證明的,
無須審查全家的收入與財產狀況(自己有錢當然不派免費的律師給你),
否則,
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請你提供全家人(母親、配偶、小孩及同住的家屬)國稅局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
若經計算符合標準才會派免費的律師給你。
法律扶助基金會 無資力認定標準
全家財產可扣除自住房屋一間(房屋公告價值+建地公告價值<550萬元)
私心建議,版主及家人在法院判決下來之前不要付任何金額,甚至不要去看他,
避免任何的交集,因為現在很多人仍有著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心態,
包括法官,所以千萬不要讓法官有任何的機會,
前面說到的判決可能不完整,
但我讀到的訊息是法官依舊認為子女須扶養,
是因為子女經濟不好養不起,所以才不用負擔而已。
有時候不是社工想挖坑讓人跳,社工當然是熱心,只是好心反而會壞事,
版主若付了這3000元,社會局就可以抽手,只要派社工持續關心個案,
若法官判決版主須扶養父親且版主又有能力扶養父親時,
這不只是表示版主從判決出來之後要扶養父親,
還表示版主從成年起就有扶養父親的義務,
所以社會局會第一個跳出來跟版主請求之前墊付的費用(我看過這種案例),
之後若是版主父親老了一身是病,
這些醫療費用都是一筆龐大的開銷,
慎之!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