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大家幫我 抓到偷吃了

樓主請節哀。
看您要追查到底,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
或是好聚好散,當做繳了一場人生的學費,
選擇權操之在你。

不過您大可不必把自己的隱私說出來。
畢竟無論您那方面表現如何,身為配偶,就是不該出軌。

請教各位大大


"當知悉另一半出軌後,只有半年的提告期"

如果出軌的一方可以忍半年,讓已知悉的另一半拿不到證據無法提告該怎麼辦?!(總不能亂告吧)

還是說,掌握具體證據才算"知悉"?這時候才會開始起算半年的提告期?


在實務上是如何判定"知悉"呢?


又,如果只有半年的有效期,那麼是不是在法庭上就不要(不可)提出超過半年以前的外遇資料

以免被對方用這條給反擊 "認定為默許,導致訴訟無效"?


對她 我心死 也不想說什麼了 畢竟夫妻一場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 我付出多少 如何經營

大家都不敢相信 事情變這樣

我只是想教訓 姦夫

外遇是 2010年元月開始的事

從她拜託前同學 辦理手機之後搭上線的

abyssdevil wrote:
建議你 找一天請假 ...(恕刪)


這時候不是要先找律師
律師只會跟你說證據不足之類的鬼話

樓主需要找的是徵信社

抓姦在床才能送那兩個傢伙一起去法院"約會"

讓客兄吃個"妨礙家庭"罪,爽!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傑森 wrote:
在實務上是如何判定"知悉"呢?


根據圖解法律一書84頁的理解

針對有一方不想離婚.

正確的定義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後
知道事情後過了6個月(注意喔是那一次)
要抓姦在床或它們自己承認,才算.

萬一後來他們又發生了一次合意性交,
很抱歉,6個月又要重新計算,
時間是你抓到證據的當天起算.


千萬不要提出超過半年以前的外遇資料.
要不然法官想判離婚都有困難,
另外通姦罪也是會不起訴的.

我是認為樓主跟你妻子可以好聚好散,但...換作是我我應該也很難做到。

只是如果真要告那姦夫,有想過你妻子會有什麼影響嗎?搞不好那姦夫反過來會對你妻子報復也不一定。

前面有位大大說的好,該放的還是得放開,下一個會更好。

祝你早日走出陰霾。
李小肥 wrote:
抓到她偷吃的即時通內...(恕刪)


放下,就是放了你自己~加油
我要妳一輩子開心快樂~
還有一點就是 若一但在法律上 你說可以, 縱容, 不關心此事..
而接著夫妻之間關係繼續維持下去
若之後又發生同樣事情 你卻火大決定要告
這就沒法度了....

所以...一次就要給她死
不能因為她求你或者你可憐她 就原諒
2個都要告,告死他!!
叫他多賠一點錢!!
太可惡了!!
樓主加油!
阿D
e219 wrote:
在此要跟樓主說,目前法令已經修改..只要發現有過於曖昧的簡訊以及通信記錄,
都可以構成妨礙家庭罪喔...(恕刪)


你這個資料大概是八成從徵信社來的吧?
通姦罪只會越來越難成立,不可能把成立的條件越放越寬鬆

貼個判決文給大家看一下吧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836號判決】
要旨:按電話錄音乃對人民基本權之重要侵害,縱使明文規範得竊聽電話及錄音之德國立法例,亦限於針對重大犯罪適用,以符合憲法比例性原則,觀諸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通姦罪,乃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輕罪,縱然通姦罪於實務上採證不易,惟依憲法比例原則,在此情形,實不宜允許偵查機關竊聽電話錄音以取得證據,更何況係私人以不法手段取得之竊聽電話錄音,若法院此際毫無條件援用私人違法取得竊聽錄音,無異縱容、鼓勵私家徵信社及其他個人違法竊聽,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域,法院若將之援用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則是逕以國家機關即法院之審判高權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之基本權。本件要難以被告二人同處於一公寓即推論被告二人有通姦犯行;系爭電話錄音並無證據能力,且縱承認系爭電話錄音有證據能力,亦難以被告二人對話曖昧,即推定被告二人確有性行為。

上面這個判決夠清楚了吧
刑事庭的法官最不願意搞這種案子
自己的配偶出軌,上上民事庭要錢還有理可言
竟還要浪費國家資源,要把通姦雙方送進牢裏
大家可能忘了。牢飯也是我們的納稅錢付的。
老婆不管好,還要用我們的納悅錢養她?
我可不願意,法官更不願意
結果呢,都判罰錢了事。
有興趣的去查查資料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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