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19 wrote:
在此要跟樓主說,目前法令已經修改..只要發現有過於曖昧的簡訊以及通信記錄,
都可以構成妨礙家庭罪喔...(恕刪)
你這個資料大概是八成從徵信社來的吧?
通姦罪只會越來越難成立,不可能把成立的條件越放越寬鬆
貼個判決文給大家看一下吧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836號判決】
要旨:按電話錄音乃對人民基本權之重要侵害,縱使明文規範得竊聽電話及錄音之德國立法例,亦限於針對重大犯罪適用,以符合憲法比例性原則,觀諸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通姦罪,乃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輕罪,縱然通姦罪於實務上採證不易,惟依憲法比例原則,在此情形,實不宜允許偵查機關竊聽電話錄音以取得證據,更何況係私人以不法手段取得之竊聽電話錄音,若法院此際毫無條件援用私人違法取得竊聽錄音,無異縱容、鼓勵私家徵信社及其他個人違法竊聽,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域,法院若將之援用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則是逕以國家機關即法院之審判高權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之基本權。本件要難以被告二人同處於一公寓即推論被告二人有通姦犯行;系爭電話錄音並無證據能力,且縱承認系爭電話錄音有證據能力,亦難以被告二人對話曖昧,即推定被告二人確有性行為。
上面這個判決夠清楚了吧
刑事庭的法官最不願意搞這種案子
自己的配偶出軌,上上民事庭要錢還有理可言
竟還要浪費國家資源,要把通姦雙方送進牢裏
大家可能忘了。牢飯也是我們的納稅錢付的。
老婆不管好,還要用我們的納悅錢養她?
我可不願意,法官更不願意
結果呢,都判罰錢了事。
有興趣的去查查資料就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