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
我建議你直接去看榮總...(恕刪)


不需要了 你說的這些流程google一下醫療法都找得到
不用特別到榮總

你說你的理論 我談我的實務經驗
that's all

至於已故申請病歷我不清楚 醫療法這麼寫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71 條規定:
提供病歷複製本,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之委託同意書,始得為之。
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如病人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
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
不需要了 你說的這些流程google一下醫療法都找得到
不用特別到榮總

你說你的理論 我談我的實務經驗


你又講錯了,拿實體法來推衍才叫做理論,我前面舉衛生署函示以及實際上各大醫院制定的流程細則才是實務,實務就是實際上在運作的現況

你現在在談理論,法條是靠解釋的.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你又講錯了,拿實體法...(恕刪)


你的實務跟我的實務不同

我的實務是來自於我眼中所見以及我所經歷

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
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如病人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


好啦,你的實務來自你的經驗,我沒意見,我只是說你的經驗明顯與大多數慣行實務不同而已.

另外,”具其繼承權之親屬”是看順位的,樓主的例子裡配偶子女俱在,他們是第一順位,第一順位沒喪失繼承權的話其他順位就沒有繼承權可言,要申請也是他們才有資格申請,怎麼輪得到直系尊親和旁系血親?不然所有順位的”可能”具繼承權之親屬都能申請,那只要是近點的親戚都可以了?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路過的雲 wrote:
雖然早知這門婚姻終會...(恕刪)


為什麼外遇就要死阿
可以離婚找其他男人阿
離婚就好了啊
幹嘛自殺?

如果是被殺才說得上討公道吧
自殺討什麼公道?

夫妻感情事,外人沒有親涉其中根本無法了解癥結所在,

文中所說的先生與小孩行徑,很明顯是對女方已經沒有感情存在了...

但原因為何?有誰真的知道嗎?

為了滿足報復之慾,這樣告下去,根本勝算不大,倒頭來恐怕也只是徒增煩惱而已...

況且要是法院判定無罪,是不是會讓被告覺得做這些事都沒有錯?


------以下是難聽的話,目的是希望樓主放下,不然有太多的原因可以追究了------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今天會鬧到這個局面,沒有姊姊的萬般容忍,也不會走到人生絕境。

老公是姊姊自己選的,要是姊姊不做錯這個決定,也不會到今天這個局面,

況且當初姊姊遇到問題時..樓主與家人在哪裡?要是當初阻止她結婚,或是後來鼓勵她離婚,

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令人遺憾的事?這樣要怪誰?

而且一般小孩通常在父親外遇情況下,都會站在媽媽這邊,

但文中提到小孩的反應,真的感覺應該還有其他原因存在,樓主不知是否全盤了解??

而且哪有甚麼禮俗是要老婆自殺老公去娘家下跪道歉的,都已經沒感情到吃藥都不理了...


背後種種原因,再深究下去,只會讓大家更痛苦....唉...請節哀

人走了....把該處理的後事做好,再把日子過好,讓自己跟父母慢慢遠離傷痛吧...
你不該在這裡發言問網友
直接報警說死因不單純 是最直接的辦法!!!!

看起來像25心智像18實際快40 wrote:
找蘋果 東森 議員...(恕刪)


真的上了電視,這只是讓全國百姓增加茶餘飯後的話題!!

有實質意義嗎?? 媒體有扮演第三方監督政府的功能


加藤老鵰 wrote:

另外,”具其繼承權之親屬”是看順位的,...(恕刪)


沒錯,這部份你說對了。
的確是第一繼承人存在時,是有優先權,是輪不到第二位

我這部份的文章已修訂。
良禽擇木而居,鳥比樹美是常規,啄木鳥也是有選擇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