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跟老婆沒感情了怎麼結束?

designer ji wrote:
正因為我也為孩子想所...(恕刪)


建議先去法院申請 “履行同居義務”
(民法 第 1001 條 (夫妻之同居義務)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化被動為主動,不要以後是好聚好散,還是要上法院,這都是先保障你的第一步

申請"履行同居義務"判決,對方不得不遵守
到時上法院時,變成是他的破綻居大
真的需要走上裁判離婚時,是看誰的破綻大再決定後續的財產分配跟賠償

走上法院,基本上對方提出的爭點是無法說服法官的,
因此在法院無法判決下,反而是逼迫對方不得不做出決定
對方若是無法忍受就會遷就你開出的條件,若是願意忍受表示還有機會挽回


至於小孩監護權,不要忘記還牽涉到小孩的贍養費
以現在臺北的平均判決,一個月要15K左右(依照每個縣市的生活消費來計算),這是要付到成年
可不是一天兩天就結束的,請先想清楚
還有,就算你保有隨時探視權,不要忘記現在小孩還小,根本不知道你們發生什事
對方的母親又是如此,難保接下來不會灌輸糟糕的觀念
到小學以後,就算你可以探視但是小孩對你充滿敵意時又能如何?


很多事絕對沒有板上所說的那麼簡單,而且對方心裡打的是什算盤,背後又有哪些人慫恿你無從得知


先小人,後君子

以一個過來人的身份給的建議

至於若有需要到法律上的策略....後續再說吧


附上民法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你大概心裡有底,對方會有多少勝算了

TENGA wrote:
建議先去法院申請 “...(恕刪)


好專業的大大~

不過我會建議版大,開戰前先試試調解吧?假如....版大真的決定要走這條路

女性常有『偏聽』的症頭,版大的夫人可能正自以為,自己是對的.....

加上旁人(簡稱:三姑六婆or同性友人)似懂非懂的多嘴~ 可能更加深她的自信與判斷!

有時第三方的專業意見,會讓她清楚知道,自己的偏差是在哪?也順便開一扇回家的門給她!

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到上了法院?一翻兩瞪眼.....

她要想回頭?......可能到時面子裏子,她都拉不下來了!

......中華民國的法律,其中並沒有『不知道』這一條~

不管那條路?對小孩都是不可抹滅的傷害.......

試著放下情緒~想想傷害最小的方案吧?

當一個家庭有小孩,這個家就不單只是父母兩人而已......只是小孩沒發聲而已!

女人可以憑感性來做事,一句不愛?以為這樣就可以撇開家庭的一切...又不是正在『交往中』

有婚姻關係的家庭?就一定有相對的法律責任與義務...這大概是多數女性不懂的!(女律師除外)

不過一個負責任的男人是不應該這麼做的!

........除非自己做了虧心事,正在『虧欠中』~

加油嘍!
JCB88 wrote:
好專業的大大~不過我...(恕刪)


家事法庭不是像您講的一樣,上去就是一翻兩瞪眼

現在的離婚官司除非有家暴事件,否則都必須先經過調解,調解無效後才會進到實際訴訟
(而且離婚調解在各法院都有調解委員,另外還有特別的心理諮商調解)
而且就算是進到法庭上,法官還是先視狀況再用強制的方法調解(調解委員沒有強制力)
我之前的案子就幾乎是每個月開庭,被法官強制調解了一年左右
甚至後續的監護權,法官也用調解方式介入,希望能夠改善雙方甚至小孩的想法

但是就如同大大講的,旁邊太多三姑六婆,女性友人,甚至是女同性戀都來摻一腳
很多狀況只是越來越糟糕而已

所以,不要以為對方LINE著沒有動作
或許身旁的那些阿貓阿狗正在教他一些狗屁倒灶的事
當你看到他把證據拿到法庭上時,或許是哭笑不得,或許是悔之晚矣

而且,進到法庭調解時也沒什不好,你就可以把不履行同居義務,不肯行房等都拿出來控訴
在你沒有重大破綻時,法官自會要求對方配合
甚至對方原生家庭的問題,也可以拿出來控訴,法官也有可能要求對方去做專業心理諮商等課程


為了自己,為了財產,為了小孩
寧可先有防範,而不要到時百口莫辯
不要忘記法院上是講究證據的


另外,現在很多人的腦袋,邏輯思考,認知是有問題的
尤其在法庭上更是會被凸顯出來,有時候正是這樣才會讓當事者清醒認知旁邊那些阿貓阿狗講得完全是不負責任
(甚至某些律師為了搶案子,一樣會有類似狀況)
說實在的本來還想著挽回的念頭
但從她開口那天說要結束關係時,她那副說話嘴臉跟眼神這幾天一直在我腦海裡浮現
那眼神是多麼的猙獰及肯定

當時我看到感受到她那氣勢時真的心中一股憤怒瞬間達到頂點
當下的我選擇以平和的口吻回復她~喔,要離婚是嘛!我沒問題啊,小孩怎麼辦先說好再談
她愣了一下問我你想怎麼樣
我以一個非常誠懇的態度/口氣/眼神,一個從來沒有對她這樣子過的氣勢非常和緩地說出我的條件
她無法同意我開的條件而開始拖,現在就是~~沒聯絡

這樣的情況還有挽回的餘地嗎?雙方家人也都知道這件事那份疙瘩放得下忘得掉嗎?
JCB88 wrote:
好專業的大大~不過我...(恕刪)
designer Ji
designer ji wrote:
說實在的本來還想著挽...(恕刪)


樓主
依我這樣看下來

按我的標準

你們早就離婚了,只是流程還沒跑完

只有聽你單方面的說法
也不是很客觀

唉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阿~
感謝TENGA的建議

我會照您說建議先去申請履行同居義務
如果這個庭開了案子是會跑到南部去還是以台北地方法院這裡審理?
如果跑到南部審理那我不就得常跑南部?
依現在的狀況我可以用她不與我同住生活的理由不給她生活費嗎?

TENGA wrote:
家事法庭不是像您講的...(恕刪)
designer Ji
designer ji wrote:
感謝TENGA的建議

如果這個庭開了案子是會跑到南部去還是以台北地方法院這裡審理?
如果跑到南部審理那我不就得常跑南部?
依現在的狀況我可以用她不與我同住生活的理由不給她生活費嗎?


法院部分,是以遞狀人為主
所以我建議先從申請"履行同居義務"開始
如果是你遞狀,當然就是以你戶籍地的法院為主


同不同住與給不給生活費是兩件事,
重點是你有沒有支出家裡開銷,法院判定不會只以單一事件來看

你有跟對方約定每個月要給多少生活費嗎?有附帶條件嗎?
否則都只是對方自我主張,你也可以提出你的訴求

若是你沒有家暴行為,也沒有自行提出要對方回娘家去住,其他就是他個人認知行為,非在經驗法則認定
重點該回到,如果對方跟你同住時,你是否有支付家庭的開銷?
你有實際支付行為,並且可以提出相關單據即可,支付多寡不是絕對的

如同之前于XX的離婚鬧劇,請了再有名的大律師,卻在小孩的幾千萬的生活費上吵
法院會依照一般人的生活標準再參照個人的經濟所得去考量
所以不要被某些支微末節的小事給搞混了


誠懇建議,從現在起就可以開啟錄音錄影模式,對你是個保障
對未來要上法院更是個證據

難道,對方在對你提出離婚時就沒對你錄音嗎?


這是法院的家事書狀範例,你可以參考

然後在市政府,區公所等地方有免費的法律咨詢,你可以去詢問,多聽聽幾個律師的意見
既然已決定走上離婚,好聚好散吧!
還爭什麼.

多替孩子打算,打算, 不為她想,也要為孩子著想.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達成夢想和目標的方法只有一個,就是累積微不足道的小事.
感謝各位大大的建言集思獻上萬分的的感謝,感謝各位用心看我的情緒宣洩文
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風俗下01這真的是一個很好的宣洩地方
在大家都不認識我這小卒的情形下以第三者的立場來給我建議我覺得是好的 謝謝!!

在一杯咖啡的放空時間裡我有了一些醒悟
先前我還沉迷在一片不滿對方的思維中,心中充斥著對對方的不滿情緒
我完全忽略了小孩的未來及身心靈,真是罪該萬死!
在看著可愛的女兒照片同時不自覺的落下眼淚~我好自責!!(我女兒跟喬喬一樣可愛)

以下我大概想了一些方式來破冰,也就是所謂的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附加條件,煩請有幸(我的榮幸及緣分)看到的大大們提供我是否有遺漏該注意的地方!!

一.監護權我決定有條件地給予我曾愛過的人
探視權/原則上是每星期假日其次是每兩周女兒要過來我這與我生活兩天一夜,她來不來我沒意見,一同過來我當是客分房睡,且如一同過來不得干預我與女兒的相處教導方式,過年按照習俗走除夕初一在我家初二她帶回平常節慶可討論

二.女兒的養育費
原則上女兒的保險她需負擔一半,現階段生活費及保險一萬整逐年增加,未來的學習花費須我認同及提出單據下我部份負擔(原因還是希望她自己能了解經濟壓力,提防她假公濟私外還有她也須對小孩負責)

三.女兒姓氏不得更改
(她們家無男丁,曾在女兒出生前試圖問過我同不同意兒女隨她家姓)
PS.雖然現在的局勢已經不會再跟她生了想起來可笑

四.財產
先前先存在她那裡屬於我的保險費用歸還我其他就算了(還好還沒買房跟繼承,不然有的分了,我不稀罕她兩個家的不健全財產不用分我)

五.不得使用脅迫威脅方式使女兒不想來我這邊(這條可有可無因為這屬於她自己的良知問題我管不到也無法管)

六.女兒未滿16歲前不得將女兒帶往大陸定居
(她爸是台商,我不想女兒在心智不熟前受大陸教育)

為什麼我想了這些條件原因是~
我不要我可愛的女兒因為離婚而更疏遠我,我也不要背上不認女兒的欲加之罪,所以我要定期與女兒有相處及接觸,待她長大後自然會懂我和她阿木為什麼會分開,如果我不分擔勢必對她一定會造成程度不小的壓力,那這樣我可愛的乖女兒就過不了好日子(當然也不想讓她後頭家說太多閒話),我不想全額負擔的原因在於我要讓她自己知道責任的問題,讓她了解她憑什麼可以在家不工作就可以生活無慮,當然如果她開口跟我要多餘的錢我再視情況借她教育她一下,坦若她跟後頭家伸手拿錢我沒機會修理她,哪我只能說她不長進與我無關(我知道這話還是有仇恨的意味不好意思克制不住)

另一方面我想半放棄我已從事13年的工作回到南部去重新來過,設計只能當業餘的工作我要做一個工時正常的工作,一方面在南部方便與女兒見面以避免因為距離產生的疏遠
designer ji wrote:
跟太太結婚三年多,因...(恕刪)
designer Ji
大大您的條件要多考慮兩件事:

1.不要把權利便成責任,如探視權,不要寫成您非把小孩接走不可,
頻率是原則,您想探視小孩,對方不得拒絕,但萬一您有事,可以不探視。(當然也不能寫那麼明)

2.要考慮萬一對方不遵守協議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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