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igner ji wrote:
正因為我也為孩子想所...(恕刪)
建議先去法院申請 “履行同居義務”
(民法 第 1001 條 (夫妻之同居義務)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化被動為主動,不要以後是好聚好散,還是要上法院,這都是先保障你的第一步
申請"履行同居義務"判決,對方不得不遵守
到時上法院時,變成是他的破綻居大
真的需要走上裁判離婚時,是看誰的破綻大再決定後續的財產分配跟賠償
走上法院,基本上對方提出的爭點是無法說服法官的,
因此在法院無法判決下,反而是逼迫對方不得不做出決定
對方若是無法忍受就會遷就你開出的條件,若是願意忍受表示還有機會挽回
至於小孩監護權,不要忘記還牽涉到小孩的贍養費
以現在臺北的平均判決,一個月要15K左右(依照每個縣市的生活消費來計算),這是要付到成年
可不是一天兩天就結束的,請先想清楚
還有,就算你保有隨時探視權,不要忘記現在小孩還小,根本不知道你們發生什事
對方的母親又是如此,難保接下來不會灌輸糟糕的觀念
到小學以後,就算你可以探視但是小孩對你充滿敵意時又能如何?
很多事絕對沒有板上所說的那麼簡單,而且對方心裡打的是什算盤,背後又有哪些人慫恿你無從得知
先小人,後君子
以一個過來人的身份給的建議
至於若有需要到法律上的策略....後續再說吧
附上民法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你大概心裡有底,對方會有多少勝算了
好專業的大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