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200 wrote:
目前的法律好像是規定...(恕刪)
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即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故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仍得結婚。因此,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並非不得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
正正 wrote:
反正紙包不住火,這件事那個派出所的不肖員警都知道,徵信社也知道,
也許他們正準備要宰這隻肥羊第二層皮........
遲早他們機關會知道的,根本不用我出手。
如果已經和解,且和解書有載明"不得再提請告訴",就不得再告。
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對方不是很懂或是被嚇的一實忘了,我會在和解書上做點"小手腳",讓這份和解書只針對"民事"不得提出告訴,刑事不想挨告就讓我再剝一層皮吧。
話又說回來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也就是你提出通姦罪告訴,可單方面撤回對你配偶的告訴,但是對第三人(相姦人)的告訴依然有效。
最後第三層皮,留給別人去剝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