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IT.E.E. wrote:
而且生母從未善盡"扶養義務",將來我兒子成年後也不用"扶養生母"
我還沒看完...但看到這句先來回一下..台灣民法還沒修正(修這個法對那些"諸"公沒有利益,所以一直拖)
所以依照現行法律..就算這個母親從來沒見過面 , 如果DNA (親子關係,打相關訴訟法院都會要求驗的)確定他是生母..是一定要養的 , 這個判例去年還是今年就有吵過 ! 如果不養 , 法院會強制從小孩的薪水中扣除幾千元給生母
以上~有錯請更正
ps. 例如,父親性侵女兒..父親老了上法院要求這個女兒扶養..依照現行法律..還是要養 or 每月薪水中強制扣錢
今年一月新法已經公布施行囉~
請參民法第1118-1條,又稱作「不肖父母」條款。
樓主的情況就是第一項第二款的『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您說的PS就是第一項第一款的『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丹尼爾 wrote:
法官有提醒我"事證"的重要性
所以不管是"法院傳票、報紙、新聞、起訴書、部落格、留言板、電話錄音、人證、物證、
我都收集的很詳細
建議還要收集:與生母的金錢往來紀錄、小孩開銷的紀錄及單據、生母對小孩財產的贈與等,
如果有就要盡可能收集,沒有應該就不會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