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ah0316 wrote:
不是女方的家人

因為覺得根本問題點根本就很小嘛!

哪個人不會鬧脾氣,

如果退讓能換來更好的結果!

何必鬧翻呢?

養一個孩子不需要2萬??

他妻子應該無法分身去工作吧!

試試現在的環境

他妻子又要付房貸又要支付孩子的奶粉,尿布生活所需

保姆費、托兒所費用

2萬根本就不夠

若用妻子歇斯底里的個性來說不是好太太的理由

她那麼愛孩子就已經是一個好太太了

我太太也會這樣跟我吵鬧,說她顧孩子很累。

我也曾經不退讓呀,也告上法庭,

我也在法庭上都被判贏了。

但我獲得什麼?

什麼都沒有,換來孤單,悔恨!

後來才撤銷告訴,向她認錯!

我就是退讓、認錯才挽回我的家



都離婚了~~房貸關樓主什麼事??房子又不是樓主的~
你講得那些也很怪~~都說樓主前妻沒去工作,還要付保姆費??托兒所??
那他前妻白天要幹嘛??
孩子是两個人共有的~~
尿布奶粉錢要二個人一起出才是~~
此外你個人的案例不見得合適樓主~
公婆自說有理的情況下,清官還真難斷家務事。

不過工作賺錢和養小孩這事,
男方可以只工作+不顧小孩,女方也做得到。
父母都賺錢請保母,用錢照顧小孩。
或犧牲工作賺錢,換來自顧小孩的感情與教養。

以我看過的離婚狀況,按月的贍養費都幾年後就不想付了。
男方再婚後,月付2萬的贍養費,對自己新家庭也是個負擔。
對很少見面的兒女感情不深,日久不想付錢也是人性。
說現實面一點,小孩國小前花錢兇,念公立國小後的花費較少,
國高中要補習要錢,大學更多錢,
女方只能趁現在能撈就多撈。

如果真的不想付,就擺爛吧,
對方告你,繼續擺爛,
頂多名下無財產,債務好像10年或15年消滅,
對方很閒就去法院辦債期延展,你則繼續擺爛。
很多女方最後就算了。

若你想繼續付贍養費,匯款就是證明了。
至於輪胎錢,你也寄給存證信函附修理收據,
直接從贍養費扣掉就好。

我也覺得你是不太想付贍養費,
不過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對錯難論,
祝好運吧。
謝謝以上各位大大的建言
我會參考並斟酌後續的做法

而這篇文章也是屬實的 我沒有造假
我也只是很簡單的闡述事實而已 請各位大大不用用複雜的心理學來分析


對於某些大大的疑問 我就在此說明清楚

**簽字離婚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了嗎?
>>都去辦好了!!!! 配偶欄空白了!!!


**另外家具.電是樓主家給樓主成家的,
名義上能爭取主權的該是樓主的父母,因為樓主沒出錢,
但看來樓主的父母並沒主張取回該所有,這應該很直白吧??...
>>由於家中本就是家電行 所以家電的部分有些是客戶不要的家電 經家父或自己維修後
因尚能使用 就搬到家中使用的 所以沒有所謂出不出錢的意思 而我的父母原本也堅持要搬回所有家電
但因我考量後續能讓女兒使用 因而就沒有搬走


**貸款說明文章內只說娘家出頭期款,未說其他貸款怎麼繳的?掛什麼名?
因此我不做推斷,倒是您怎麼先做樓主繳貸款的推斷了?
>>女方家的確是出頭期款 但後續的貸款都是我的薪資繳的




小孩不是說我不想要 畢竟也是我的骨肉
既然我們已經簽字離婚 我就是不想再繼續爭吵下去
所以當女方要求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時
我便答應了!!! 因為我在外地工作
即使有了孩子的監護權 孩子也是要請我的父母幫我照顧
但父母年事已高在加上他們已經有幫我弟帶小孩了
所以我也不想再加重他們的困擾跟負擔
起初有因孩子改名而不想付贍養費是因為氣不過
認為既然對方也不留情面.想一刀兩斷
那我也不必要支付
孩子是我的 該付的費用我還是會負擔
但當初女方提的2萬元 也已有商討過也達成協議了!!!
NLCTM wrote:
謝謝以上各位大大的...(恕刪)


明白,之前若是有立場先入為主的印象,
這邊根據您這篇的回言,表示您確實有雅量風度,且對之前若有冒犯,說聲抱歉,
請不要往心裡去,如果因為這樣反而意氣用事,
做了後悔的決定,那我就罪過了....

能用成熟的態度去想去面對是好的,
我還是無法理解你們為何一定要走到離婚這步?...
難道真無挽回的餘地了嗎?....
在我的期望,是更希望您多花點時間像這樣的方式跟您的前夫人.親家.小朋友好好溝通,
當然也有可能不符常理的就是無法溝通一溝通就會爭執?
但我還是相信只要不是有精神問題的話,有愛有誠意,
理應還是可以溝通理解彼此的想法....

結果還是得樓主自己抉擇承擔了,所以旁人也沒什麼能幫上忙的.
這邊的討論我也算雞婆告一段落,之後的網友回文,
我希望能看在樓主真的有誠心思考這個問題,而用好的回應態度多鼓勵。
Evil_Justice wrote:
您想太多,如果樓主未允許前妻自行自戶頭內提取金額,那就是侵占!況且樓主也說他沒有同意
這跟協定給付多少錢足不足額根本是兩回事
侵占是刑事,給付不完全是民事,麻煩不要混在一起談...(恕刪)


若前妻已認定樓主同意,我是看不出樓主能拿什麼證據辯駁...
既然已寄出的存證信樓主認定不是事實
那是不是也就表示她前妻認定的事實不是樓主認定的事實
兩邊各說各話不就只能比證據
存簿印鑑是樓主交給前妻的
樓主也確實有每月付2萬元的協議在
這樣侵占要怎麼成立?
不是樓主自己說沒同意就算數的.....

而且,就樓主自己敘述的內容,根本就是默認提走存款是為了支付這兩萬元(樓主沒說有另外付,也沒即時追討...)
後面提侵占不過是找漏洞想反咬而已....

最後...樓主如果主張前妻提款是侵占
那等於直接承認樓主從頭到尾都沒遵守2萬元的協議
前妻若這時先匯回之前提款再去地檢署說說委屈訴訴苦,不起訴的可能比較大吧
就算樓主真提出了什麼鐵證,依照現況判最低的"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一點也不奇怪...
但之後民事的訴訟,樓主只能慘敗... 看不出有其他的可能啊.........

noah0316 wrote:
如果退讓能換來更好的結果!
何必鬧翻呢?
養一個孩子不需要2萬??
他妻子應該無法分身去工作吧!
試試現在的環境
他妻子又要付房貸又要支付孩子的奶粉,尿布生活所需
保姆費、托兒所費用
2萬根本就不夠
若用妻子歇斯底里的個性來說不是好太太的理由
她那麼愛孩子就已經是一個好太太了
我太太也會這樣跟我吵鬧,說她顧孩子很累。
我也曾經不退讓呀,也告上法庭,
我也在法庭上都被判贏了。
但我獲得什麼?
什麼都沒有,換來孤單,悔恨!
後來才撤銷告訴,向她認錯!
我就是退讓、認錯才挽回我的家



法律上孩子是二個人的,所以爸爸拿2萬出來養家,媽媽也要拿2萬出來養家

現在樓主拿出2萬,樓主的前妻也要拿出2萬,

養小孩根本無需一個月花到4萬

保母費扣掉政府補助的3000,白天托嬰一個月17k(這是台北的行情),

奶粉尿布算6k,如果住台北市的話還可以一個月拿2.5k補助到小孩5歲

小孩雜費一個月算3k,等於一個月26k就可以養小孩了



如果覺得養小孩太吃力的話,那樓主前妻就不要爭取監護權

不要想得到監護小孩所有有的權利,卻要樓主負擔大部份的義務(養小孩的費用)




前妻也可以跟樓主一樣選擇賣房不付房貸回自己的原生家庭

房貸是樓主前妻的選擇,跟樓主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所以你的太太會把你的錢全領走一個月只給你4k零用????

所以你的太太會聯合她娘家的人一起數落著你的不是???

所以你的太太會跑去你家把你哥的輪胎刺激 or 破壞你原生家庭任何人的資產???



至於可以獲得什麼

至少可以獲得清淨的人生,不用回家就處於經神緊崩的狀態

不用看岳家人的臉色三不五十被罵

還有機會可以找到更適合的另一半,而不是讓自己痛苦的另一半



愛孩子頂多是好媽媽,跟好太太差個十萬八千里



顧孩子累請找保母保母保母,不然托兒所也行,托兒所托兒所托兒所










這篇文章說的前妻,與另一篇"前夫的女同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4504313

2篇的故事有點相像...(當然有部份說法不一樣)
看手機,結緍2-3年,離婚,小孩歸女方,贍養費2萬,男方不想支付
還是現在的有這種情況的人太多了


NLCTM wrote:
1. 離婚協議書上所寫的小孩的姓名
這孩子已經改名
原本名字的孩子已經不存在
那我就沒有必要再支付2萬元了 不是嗎?!



先不論事實到底是什麼

光是看到這段話

說你是個負責任及愛小孩的父親

打死我都不信
沒有爸爸的同意 前妻可以單方去戶政改小孩的姓嗎? 據我的了解 法令已改 就算有監護權也不能單方就改姓
打了一堆幫助你的話
然後回頭看到網友們的評論又覺得很有理

恕我撤掉幫助你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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