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舅舅登堂入室到家裡歐打家母,詳細情形如下,是否有警察吃案的可能?
今日中午10:40左右我和家人用餐時,舅舅先到門口敲打鋁門(門扣上鎖),
但是破壞鋁門扣後強行進入廚房口出惡言並拉扯家母頭髮並推倒在地(家母聲明不歡迎他),
以上已犯下私闖民宅、公然侮辱、傷害及毀損等罪行,小弟我氣不過直接將舅舅壓制在廚房地上,
並要求家人打電話報警,過了十幾分鐘警察才姍姍來遲(一男一女:一線三)ps:警局到家裡約1.x km,
警察到後小弟交由員警處理,並請求員警以現行犯逮捕,因舅舅反抗並扯壞蒐證錄影機(妨礙公務罪),
又僵持了十幾分鐘請求警方支援,來了一個較資深且認識舅舅的員警(因為舅曾經當過鄉民代表),
馬上化掉僵局並不上手銬帶上車(現行犯還有特權嗎!?)處理約40分鐘左右我才載我媽到派出所做筆錄,
從11:20~13:50我跟我媽在警局做了3份筆錄,而我聽到舅在隔壁和資深員警偵訊話大餅,
離開前我請教處理員警為何我們沒有報案三聯單?正常程序應該要有並且簽名,是想吃案嗎?
小弟在這請教懂法律常識的大大們,該如何保障我們受害人的權益?
我媽及舅媽都說堅持提告,而且一年前有伸請下來保護令(有時效嗎?)
因為小弟兒子和奶奶兩人獨居在家中怕有安全上的顧慮。文長請多包含,謝謝!
二、請就毀壞部分,拍照存證。
三、請向警方索取報案三聯單。
四、請自行撰寫或委託律師代撰刑事告訴狀,向當地檢察署遞狀,如待警方送案,時間會耗很久。
五、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六、看來太晚回了,這篇應該是一篇新手註冊,射後不理文。

如下是案例分享:
【裁判字號】 98,中簡,000
【裁判日期】 980526
【裁判案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揭所處拘役部分應執
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至九行「駕駛其上開車輛
猛力撞擊甲○○承租處之鐵捲門」之後,應補載「(該鐵捲
門價值據甲○○於警詢中稱約為新臺幣《下同》八萬元)」
;第十一行關於「將該車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將乙○○
所有之該車號」;第十三行「所有之液晶電視機、手提電腦
各一台等物品」之後,應補載「(該液晶電視機、手提電腦
價值據甲○○於警詢中稱分別約為十五萬元、二萬五千元」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行「照片九張」之後,應補載
「、車籍資料-基本資料詳細畫面一份(記載車牌號碼R七
-七七三五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乙○○)」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丙○○係告訴人乙○○前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按家庭暴力罪,係指家
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
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核被告丙○○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普通毀損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其中被告對於告訴人乙○○所犯普通
傷害罪及普通毀損罪部分,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
款之家庭暴力罪。又被告因主觀上懷疑告訴人乙○○結交男
友,一時情緒激動,而先駕車衝撞告訴人甲○○之鐵捲門致
其損壞,並隨即進入屋內持鐵棍揮擊損壞分屬告訴人乙○○
、甲○○所有之汽車前、後擋風玻璃、液晶電視機、手提電
腦等物,已難割裂為數個舉動分別觀察、評價,應認被告係
基於單一毀損之犯罪決意,在時空緊接之狀態下,就單一普
通毀損犯罪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為接續犯。而被告既
係以單一毀損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乙○○及甲○○之財產
法益,而觸犯數個普通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之規定,仍從一重之普通毀損罪論處 (因告訴人甲
○○所受財產損失較告訴人乙○○為重,應以損壞告訴人甲
○○前揭物品所構成之毀損罪論處)。至於被告所犯上開三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告訴人乙
○○為被告之前妻,被告僅因一時氣憤即率爾毀損前揭告訴
人乙○○、甲○○所有之物,並恣意持鐵棍毆打告訴人乙○
○成傷,其行為實不足取;再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告訴
人乙○○所受身體傷害之輕重程度、告訴人乙○○及甲○○
所受財產損失之多寡,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二人達成和解
,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所處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鐵棍一支,雖係供被告實施本件傷害、毀損犯罪所用
之物,惟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本院尚無從
逕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刑法第三百零六
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
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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