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必要!公证的目的在於雙方在公证人的見證下意協議書的真實性!一旦公证完成,協議書可直接被法院採用為正式的證據,不需另外認定其真實性!沒有公证一樣有效力,但如果對方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告訴人可能必須自己證明其真實性,而對方如若不配合,那你就很麻煩了
chinohugo wrote:並非必要!公证的目的在於雙方在公证人的見證下意協議書的真實性!一旦公证完成,協議書可直接被法院採用為正式的證據,不需另外認定其真實性!沒有公证一樣有效力,但如果對方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告訴人可能必須自己證明其真實性,而對方如若不配合,那你就很麻煩了...(恕刪) >>>+1例如租賃契約公證 , 承租人如果違約就可以聲請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無須打返還房屋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