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女同事上個月初跟交往三年的男友分手了,歷時1個月又15天

但,男生似乎不願就此放手(女生養了他3年)

所以現在目前一直騷擾她的親朋好友跟同事群,來要求複合

手機連環摳無差別攻擊外,連我也中彈

(題外話目前這個月同個號碼未接來電80多通,都半夜打來)

簡訊侮辱(110則),謾罵攻擊外加恩愛錄音檔,超沒品

偷偷跟蹤女生回租屋處,然後三秒膠灌鑰匙孔(女生一個月搬了4次家,換了5次鎖)

有報警處理(警察來勸離男生約50多次),轄區警局的警員都認識她跟他

初期男生一天亂3到4次,可憐朋友群,需要集體請假去接她上下班

分手第4天,女生去警局申請緊急保護令,理當緊急保護令24H內要下來

結果等等等等等(已經過了半個月了)......才請委員的助理去關切

才知道警察幫女同事申請的是普通保護令

時間到了今天開了簡易庭後,檢察官要女同事補同居證明,

自己有先做功課,同居證明都是用在探監,為什麼申請保護令需要同居證明??

里長可開立證明外,還有誰能開立(女生來台中三年了,完全不認識里長)

是否有知道的帥哥大大,美女大大們,能幫我提點提點
文章關鍵字
我猜是因為家暴法第三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clytze wrote:
我猜是因為家暴法第三...(恕刪)


完全正確!!!

clytze wrote:
我猜是因為家暴法第三...(恕刪)


感謝!!

但是分手前沒去申請

分手後....該怎麼申請,或證明呢??
OPOPOP 努力UP
家暴法已將同居關係列為家庭成員,那同居到底是否等同夫妻關係?

老自犬 wrote:
家暴法已將同居關係列...(恕刪)

我是覺得不等同啦,結婚不是採登記婚
家暴法只是把保護範圍擴大到事實上夫妻
以便保護更多的人而已
走法律 保護令 我覺得還是沒用~~~

我朋友的方法 找親朋好友全部出來 男生約出來 直接談~~
當下講完後 請男生回家在他要獨自離開時 再派幾個 男性友人~~跟他說 做男人 要有格 死纏濫打 難不難看~~丟臉~~之類的訓話

這招用完後 那男的沒臉再出現了~~~以上不一定適用~~~但是友人用過 有效~
請朋友從大陸把這個男的相關資料PO出來免的以後還會有人中獎
先前我也有認識的人也是這樣
後來花錢消災了事



ccgekimo wrote:
公司的女同事上個月初...(恕刪)
ted0952 wrote:
走法律 保護令 我...(恕刪)


這招對於還要臉的,跟講理的有用

男生是混混+失業者,時間最多......

更常站在門口等其它同事出門辦公,也沒幹嘛,就跟在你後面......警察也沒轍

至於保護令只是要讓同事穩定在公司存夠租屋費跟生活費

同居事實者<---這真的蠻難證明的

女生找一狗票人可證明曾經同居過,男生也可找一狗票人說沒同居過

同居證明真是雙面刃.........
OPOPOP 努力UP
神之首 wrote:
請朋友從大陸把這個男...(恕刪)


這是網路.PO出來等等公親變事主就好笑了

至於付錢了事的話,可能就免了

交往期間,男生標3個會,女生全額幫忙繳會錢

每個月會錢4萬,時間多久,最少2年了

分手前男生私自把3個會給標下來了,沒支會女生

男生吃軟飯成習慣吧....


分手後....該怎麼申請,或證明呢??

還是有台中大大,有認識律師可以介紹的

PM我一下,我請小妞聯絡

還有這位小妞需要分期

但我不保證,會不會簽約



OPOPOP 努力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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