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男生似乎不願就此放手(女生養了他3年)
所以現在目前一直騷擾她的親朋好友跟同事群,來要求複合
手機連環摳無差別攻擊外,連我也中彈

(題外話目前這個月同個號碼未接來電80多通,都半夜打來
)簡訊侮辱(110則),謾罵攻擊外加恩愛錄音檔,超沒品

偷偷跟蹤女生回租屋處,然後三秒膠灌鑰匙孔(女生一個月搬了4次家,換了5次鎖)
有報警處理(警察來勸離男生約50多次),轄區警局的警員都認識她跟他
初期男生一天亂3到4次,可憐朋友群,需要集體請假去接她上下班
分手第4天,女生去警局申請緊急保護令,理當緊急保護令24H內要下來
結果等等等等等(已經過了半個月了)......才請委員的助理去關切
才知道警察幫女同事申請的是普通保護令

時間到了今天開了簡易庭後,檢察官要女同事補同居證明,
自己有先做功課,同居證明都是用在探監,為什麼申請保護令需要同居證明??
里長可開立證明外,還有誰能開立(女生來台中三年了,完全不認識里長)
是否有知道的帥哥大大,美女大大們,能幫我提點提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