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並不反同,但不建議直修民法,
因法律規則中的條中分枝,代表的是不盡完全的法條,
更顯得同法中的差別待遇,是另一種歧視的意味,
且違背【立法程序與技術】中的【一條一文主義】,
所以個人是非常建議訂立特別法,但他們卻說特別法是歧視,所以拒絕特別法,
而我說【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的另一方非常不公平),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中91-1條就是明顯的差別待遇,也是基於違憲而訂立),
以上這些就是特別法,當然,應該是不止這些,
先去滅了他,再來說特別法就是歧視,
可是他們都說這些法都不是歧視,而伴侶法卻是歧視。
直修民法,要達到完整公平的法律,
就是必須刪除傳統稱謂(有人堅持要完整修法,就必須這麼做),
給予新的適用於同性戀與異性戀的稱謂(包含教材),
因為父母夫妻就是歧視帶來的稱謂。
而我個人最不能接受的點是婚生子女問題,
民法1063條,有定義何謂婚生子女,
且在法律上有既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同性"婚姻"者,若要求婚生子女,
人工生殖法必須增修代理孕母,
美國部分州已同意同性婚姻請代理孕母,
其次是基改同性生殖研究,
兩公與兩母老鼠已經實驗成功,
(想多了解此資訊可google"同性婚姻 同性生殖")
在這段時間中,
我非常認真地去瞭解什麼是婚姻,
而得出「愛情」與「生殖行為」誕生的法律,
最莫名其妙的是,網路中充斥著婚姻無關愛情,
當然婚姻可以不包含愛情,但不能說是無關愛情,
不少人認為是莫須有的契約關係(比秦檜還秦檜)。
而對於此論點,我提出了通姦罪是針對保障婚姻中的愛情,
卻有「那只是傳統風俗,且愛情無法量化怎麼保障愛情」之說,
唉,公然侮辱罪也無法量化啊(案例金額不算),
是法律,就會有立法目的,是沒有莫須有法律的,
法律本身就是個因果論。
以下出至於大法官解釋 :
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看過最好笑的論點是,無關愛情,卻可以強化愛情
,唉,實在是喔,同溫層實在太可怕了。
再來其實性別光譜這種個人主觀嚴重的理論,
若出現於教材......恩......
已經有前車之鑑了,
美國facebook申辦帳號中的性別有10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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