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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大頭 wrote:
請問各位如果夫妻離婚,見證人簽名的時候,只有老婆拿給證人簽名,老公不在場,請問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麻煩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可以提供意見謝謝大家(恕刪)


之前的經歷是老公找別人簽,老婆找人到戶政事務所那邊簽名,應該是有效吧。

簡大頭 wrote:
請問各位如果夫妻離...(恕刪)


我沒有法律背景
當初幫人家簽的協議書是男方拿給我的
沒記錯的話律師也會簽吧?
結婚的時候是證人,離婚的時候也是證人...
也算有始有終吧
我就是那被人說太慢的小黃...
簡大頭 wrote:
請問各位如果夫妻離婚...(恕刪)


兩位離婚證人有沒有問過先生本人離婚的真意,若沒有,離婚要件是有問題的,可以上法院打離婚無效之訴。只是要看開庭時證人怎麼說了。


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須具備下列要件:

1. 訂立書面。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

3.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須雙方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辦理。

詳細情況還是親自詢問律師比較妥當。
如果男方有簽名而且見證人有認知到男方是同意離婚的,不在場應該是沒關係的,但法律判定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判

簡大頭 wrote:
已經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恕刪)


已經登記完了??
那就已經結束了啊....這離婚已經生效了

把小孩要回來?
看你們當初怎麼談的吧,你是共有監護權還是只有探視權?

得不到好的照顧?
要看情況吧,有實質證據嗎? 小孩很瘦,生長緩慢,還是有被虐待家暴
要有證據才能"爭取"
如果你一開始就放棄監護權了,那就更難了...
簡大頭 wrote:
請問各位如果夫妻離婚,見證人簽名的時候,只有老婆拿給證人簽名,老公不在場,請問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麻煩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可以提供意見謝謝大家
已經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但是小孩在媽媽那邊得不到好的照顧,想要要回小孩子,如果走法律請問勝算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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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 wrote: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

親聞也是可以的...
而且並沒有說是要必需要是雙方的喔...

親自或親聞單方.而另一方沒有.
但是另一方要是出於自願.無法證明有非自願.比如說強暴脅迫之情事.
簽下去.應該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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