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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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此將小孩的監護權這樣轉來轉去?誰有錢就誰支付贍養費嗎?

不, 原則上小孩的監護權是依父母的協議, 協議不成或履行監護權不當時才訴請法院裁判, 法院會以小孩最佳之利益為考量。

為何都離婚了又必須受到威脅,害怕小孩隨時會被帶走的痛苦呢?

既然都已經簽離婚協議了, 監護權就在母親這一邊, 除了上面說的改判情形之外, 小孩不會無緣無故隨時被帶走。

為何男方可以將結婚/離婚當兒戲,說結就結說離就離,為何可以將離婚協議又當兒戲,錢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小孩說要就要說不要就不要呢?

有時候清官難斷家務事是真的, 說結就結說離就離也是雙方同意簽字的, 不能只怪男方, 扶養未成年小孩是父母共同的義務, 但是也要看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 如果他是有錢故意不給, 就可以向法院訴請給付及強制執行, 如果他自己都已經沒錢要跑路了, 那你掐著他脖子也沒用, 還是把時間用在自己努力賺吧。
如果男方有財產之類可以用訴訟方式,透過當初所離婚協議書所制定之贍養費,要求一次付清,

如果男方沒有任何財產也沒工作,基本不用告了,告了也只是浪費錢跟時間.
協議形同契約..雙方你情我願
任一方不遵守協議, 就是違約
那就上民事庭提起訴訟
若對方真的沒錢, 那就跟樓上勸的一樣, 不用費心了
就算判強制執行..他擺爛你也沒輒..欠錢是不會被關的
不然台灣的卡奴應該已經擠爆監獄了
至於小孩..你們當初有協議他有探視權
那你也不能違反, 除非他自己放棄
若是他抱走小孩逾時, 那就報警吧
甚至可以因此申請保護令, 取消他的探視權
就這樣..法律不能限制"未發生的行為"..
贍養費和監護權不要混為一談,只能當做協議離婚的談判籌碼,既然監護權在你這,贍養費的問題,如果他真的甚麼都沒有了,就算透過法院,也只能先欠著(記在牆壁),所以還是靠自己啦!
走法律途徑
萬般帶不去,只有業隨身,
為什麼要結婚?
為什麼要嫁給你前夫?
為什麼要把小孩生下來?
為什麼要離婚?
個人造業個人擔,
自己沒有能力養小孩就不要去跟人家爭什麼扶養權,
只能說3好加1好。

PS.你們都已經離婚了,請不要用「養女人」這樣的字句,一個已經把自己物化的人還能說什麼呢???
試想如果他再婚然後繼續付你贍養費那是否也算「養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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