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ceb2k wrote:
是有這句話沒錯
法律不保護權益睡著之人
很殘酷但也很現實
全世界都一樣
剛剛我被上級刮了一頓
啊,想想我也真孩子氣
對於紛紛擾擾
特此向各位致歉
各位會不滿乃人之常情
然而我卻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
必須自我檢討一下
在此向各位大大再致歉
不過小小小弟我在此獻給各位一些關念
案件的偵辦進度,以證據之明確性為首
很多大大都認為怎麼埋伏五個月
怎麼有的民眾的案子辦很快
關鍵都在於證據的明確性
法院要論罪科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必須達到有罪確信,且不違背經驗法則
該證據需經嚴格證明
向職棒簽賭這種大案子
如果街知巷聞誰誰誰是組頭,誰誰誰是打假球
又有明確事證,那當然辦的快
但這種大案子會這麼不鴨蛋嗎(不過鴨蛋密密也有縫)
按照目前的新聞來看
有監聽譯文,有搜索票
然後有人被收押禁見及限制出境
各位大大可能要有心理準備
要讓法院這樣做其實都是證據已經很明確了
...(恕刪)
copy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