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測謊結果是否可當作證據判例不一,有的法官認為可以當作證據,有的法官認為不行當有其他證據時,測謊結果一般是當成加強法官心證用的當沒有其他證據時,測謊結果通常法官不會當作唯一的證據也就不會有加強法官心證的效果本案若只有莊宏亮一人咬陳致遠,即使再加上測謊,的確陳致遠極有可能被判無罪但本案是另有余則彬承認目睹莊宏亮交錢給陳致遠陳懷山亦證實莊宏亮有交錢給陳致遠甚至交錢的細節(500元鈔票一捆)亦能交代清楚除非陳懷山和余則彬、莊宏亮等人在法院審理時翻供否則法官的心證很難認定這三人的證詞無效會翻供嗎?抱歉,他們具結了,除非頭殼壞掉要去背偽證罪的刑責。
其實樓主也沒說錯。收錢放水一定要終身禁賽。但若是被槍指著頭才放水,那應該要判輕一點,禁賽1,2年就算了。但現在問題是球團根本不鳥你這麼多。你殺人,我就判你死刑。你去強姦別人,我還是要判你死刑。「反正都是死刑,那我乾脆多強姦幾個人,順便殺人滅口」。================================================但是這波情形不太一樣,這次都是收錢放水。被威脅放水的「似乎」沒有。(我不敢說一定)
布雷爾 wrote:就跟辛普森殺妻案一樣 ,證據有問題 ,就算全民都知道是你做的 ,也不能有罪~~是說台灣法律沒這麼嚴謹就是了 你拿辛普森來說嘴就錯了。辛普森那案子根本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換到台灣一樣會判無罪。兇器從頭到尾都沒找到/沒指紋/沒DNA/沒監視錄影帶/沒目擊證人「唯一」的證據是在辛普森家裏找到他老婆的血,量不大,就是2,3滴而已。但是他老婆又不是死在辛普森家裏。事後法庭上雙方針對那幾滴血吵翻天,律師找到很多切入的點,大肆懷疑那幾滴血有問題。最後12名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我覺得那檢察官心臟很大,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Bill Wu wrote:我國對於測謊結果是否...(恕刪) 補充一下....不是測謊能否當證據這樣的事情,大家都不太清楚,實務上測謊是做為反證的方式,例如被告抗辯案發時並不在場,而這個抗辯在測謊上的評價為不可靠....則法官可以根據測謊結果來選擇是否採認被告的抗辦....與大家所認為的證據完全不同......
bigsan wrote:最重要的是要了解球員為何甘冒風險去做任何人都不會去做的事呢???我要強調僅止於此,各位好好想想吧~~~~~ 為何甘冒風險去做任何人都不會去做的事呢???為了錢啊貪心啊!!陳50薪水那麼高, 還要貪啊貪財啊 貪心啊
bigsan wrote:這就是問題點了!!!!一個三不五時玩女人和雨刷見面的人竟然可以不起訴??? 球員不是公務人員,他喜歡交什麼朋友喜歡幾P都是他的自由。看這次,有拿錢有給錢的都出事,沒拿錢拿其他的東西的都沒事,因為沒有辦法構成對價關係。
若單獨對陳致遠收錢放水的測謊沒通過,就認定陳說謊也許不夠有說服力,但是檢方應該不會只對陳致遠做測謊,應該還有把同一事件對組頭或白手套或其它知情球員做測謊,若是其他人的測謊都通過,相對就證明大家說陳有拿錢放水的供詞屬實,那就對陳致遠真的很不利了。
台灣的司法制度,尤其是檢調,給人觀感不佳,執行上也很多專業上的瑕疵這是不管一般民眾或法律學者、從業人員都很大比例人同意的。不過....要批一個事情專業層面,也麻煩你拿一些專業點的論點....當然,任何人對於公共政策、公領域任何事都能表達意見,也不需要專業才能批評討論,但是接入點跟角度是不同的PS.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倒底錯在哪裡,說真的,還是搞清楚會好一點..............不懂回去問老師,老師絕對會批一頓這句話的亂象真的是很常識的東西.......講的白話讓當事人懂,跟你的專業、謹慎,那是兩回事,這是見山又是山的境界問題,可不是還在山是不是山,或者你有沒辦法山不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