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大大幫我討論一下這場車禍誰的錯?

我方汽車經過大路口時變黃燈.車速約20公里
撞擊點在路口末端
對方機車是橫向從車子右方衝出撞上車子右方.
對方是到達路口時見變綠燈而繼續行使而撞上.
請問各位大大這情形的責任歸屬應是如何呢?
謝謝各位
確定過路口時橫向還是紅燈.有調監視器為證
文章關鍵字
JACKEY0410 wrote:
我方汽車經過大路口時變黃燈.車速約20公里
撞擊點在路口末端
對方機車是橫向從車子右方衝出撞上車子右方.
對方是到達路口時見變綠燈而繼續行使而撞上.
請問各位大大這情形的責任歸屬應是如何呢?
謝謝各位

想也知道不可能同時有黃燈和綠燈,那就各說各的看初判表怎麼判囉!

JACKEY0410 wrote:
我方汽車經過大路口時...(恕刪)


你那邊的燈應該是:綠、黃、紅
他那邊的燈應該是:紅、紅、紅(秒差緩衝約1-2秒)、綠。

如果他看到綠燈才走,你鐵定是闖紅燈。
如果你堅持是黃燈,那他就是闖紅燈。


看誰先認囉。
我用600D寫日記
燈號的事實還是關鍵..

如果你真的是黃燈前通過停止線..
那對方的錯..

如果你是黃燈後才通過停止線..那你的責任會比較大..

改一下好了..

如果你是黃燈後才通過停止線..那你也會有責任..
chuenjia wrote:
如果你真的是黃燈前通過停止線..
那對方的錯..
如果你是黃燈後才通過停止線..那你的責任會比較大..

紅燈前通過停止線都還有路權。
我是嘎嘎 wrote:
紅燈前通過停止線都還...(恕刪)

不一定100%贏

過失傷害..
起步的跟搶黃燈的..都有過失..
搶黃燈的..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輔 佐 人 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
949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考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6年12月4 日上午
,騎乘車牌號碼INR-830 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路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6 時35分許,行經忠明南路與
向上南路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原應遵守道路交通
號誌之指示,於車輛面對圓形黃燈之行車管制時,表示紅色
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之路權,更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日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線良好,且依
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於行經上開交岔路
口時,見忠明南路已轉為圓形黃燈,已即將喪失通行路權,
竟疏未注意該交岔路口南北距離甚長,恐無法在圓形黃燈轉
換為圓形紅燈前順利通過路口,已不宜進入交岔路口,竟仍
貿然直行駛入欲通過該交岔路口
,適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
駛執照之丙○○,騎乘車牌號碼EP5-557 號重型機車搭載其
子甲○○,沿向上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機
車待轉區停等紅燈,見其行進方向燈號甫由紅燈轉為綠燈而
起步前進時,亦疏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並應讓行進中之車
輛優先通行,即貿然前行駛入路口,以致戊○○與丙○○均
不及閃避,造成戊○○之機車右側車身與丙○○騎乘之機車
車頭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致使丙○○因而受有左側遠端
脛骨腓骨骨折及頭部外傷之傷害,甲○○則受有左膝挫傷之
傷害。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限
之人發覺前,即主動向據報前去處理且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江定宏供承肇事犯罪而
自首接受裁判。

告訴人丙○○亦疏未注意起駛前,左右有無來車,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即貿然起駛進入路口,而肇致本件道
路交通事故,被告與告訴人丙○○人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
發生,均具有過失,至為灼然
。告訴人丙○○及甲○○並因
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分別受有左側遠端脛骨腓骨骨折、頭部
外傷及左膝挫傷之傷害,已如前述,足見告訴人等之傷害,
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告訴人丙○
○人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雖亦有過失,惟此仍不得
解免被告過失罪責,附此敘明。


參考參考..
紅燈才進入路口當然沒有路權!
黃燈就進入路口而轉紅燈的,當然還有路權,要盡速通過路口。難不成要停在路中央嗎?

我是嘎嘎 wrote:
紅燈才進入路口當然沒...(恕刪)


你好激動..

上面的判例就是黃燈進入路口的..

跟樓主很像..

有路權..不代表就沒有過失..

判決書看一下..花不了多少時間..都幫你標紅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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