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人貼上這一段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這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條文
看似將機車也歸納為慢車...
但是....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
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
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
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
,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機車不屬於慢車耶...跟汽車歸納為同一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
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因為很久沒收到禁行機車的紅單了
所以想問問紅單還留著的版眾們
條子開的名目是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