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禁行機車道是用哪一條法規開的??


之前有人貼上這一段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這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條文

看似將機車也歸納為慢車...

但是....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
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
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
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
,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機車不屬於慢車耶...跟汽車歸納為同一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
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因為很久沒收到禁行機車的紅單了

所以想問問紅單還留著的版眾們

條子開的名目是啥??


文章關鍵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節錄)

=======================================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
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

如果罰單引述的法規有問題,
恭喜可以申訴,
不然就乖乖繳錢,
法源是一點兒都沒問題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 13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老蔣4709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真的很矛盾
除了爛還是爛
說機車是汽車
又說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走
但機車又不是慢車
那機車是?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看到獸力車跟人力車就知道立這條法規的時代是什麼時候.....


到現在還沒改


YES!~
機車騎士昏迷不醒中(路權觀念),政府為何要主動修法....

又不是閒著沒事找事做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機車騎士昏迷不醒中(路權觀念),政府為何要主動修法....

又不是閒著沒事找事做

之前發文章揪團起來造反,結果違反板規被整串砍文

在想有什麼瀏覽人數較多的論壇可以放這種言論的時候

看到重車論壇權運板有組織的規劃,就等.....
等到現在沒有下文
orzmaster wrote:
之前發文章揪團起來造...(恕刪)

怎麼說....

我也不太清楚目前狀況

這種事是有時間有閒錢的人在幹的事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怎麼說....

我也不太清楚目前狀況

這種事是有時間有閒錢的人在幹的事

如果要進度稍微快一點的話

相對於養家活口為五斗米折腰的人來說,學生在思考上是比較沒有負擔的

......同時也比較閒.....

在不是擁有隨時動員的政黨,以沒有資金的一方來說,學生團體凝聚速度也相對比較快

還記得之前的東海大學黑色和平運動吧

....不過我不認同在道路上搞專用道理論就是
拍謝...來了個射後不理...最近都沒有機會可以正常的使用電腦...

除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99條跟45條13款之外

禁行機車道其實有法源依據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
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

依台灣交通的亂象,有個禁行機車道也好

只是有些地方的禁行機車道真的設得很腦殘(有公車站的地方)

拍照檢舉時也很腦殘(都不先趕走路邊違規停車,像微風廣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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