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速也大概在40以下,
距離前車大概也有三到四公尺,
給我突然回轉,煞車了,但是太急還是左倒了。
(人完全沒受傷)
報警前還說,不需要報警拉!你修車修多少我就陪你多少嘛!路口那邊的車行,就簽去修啊!
我就說:不是每家都會修SUZUKI的車,我找最近的一家。
這時他就不爽了:好啊! 我們來告啊!!
有請交通隊處理完,
交通隊有畫圖拍照,請我們簽名。
還又類似甚麼損失的單子。
肇事者說願意賠償所有修車的損失,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接著就離開了。
他還沒有帶駕照,行照也是他車上那個女人的。
可是後來去車行報價後,
等不到保險公司的電話,
打電話去保險公司問後,
說保戶沒有到保險公司去寫理賠申請書,他們沒辦法處理,請自己去催肇事者
接著打給肇事者,又說那你慢慢等吧,就直接給我掛了,完全沒有想要處理賠償的事務,
這樣子只能等七天後到調解委員會提出告訴嗎?
新增補充:
可是在筆錄上好像已經有記錄說無人受傷,
看醫生這招好像不管用了...
真希望有專業人員教我一下,或是能幫我...
當時他在我面前打電話給她的保險公司,說要出險,
走了之後又當作沒這回事,
所以說問題是出在哪...假動作?!
而且保險公司當初也沒有要即時出現在車禍現場的意思。
今天(2011/05/05)
打了電話給當初幫我們承辦的交通隊警員,排休....
打了電話給肇事者,不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