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前陣子遇到一台違規車,檢舉時遇到問題, (影片25秒-38秒)
---------------------------------
您好,您於102年9月4日二度致局長信箱電子郵件,
局長非常重視您的寶貴意見,已轉交本局板橋分局處理,
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
關於您前於102年9月1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首長信箱(案號:35640)檢舉提供影片顯示;被檢舉車輛(車號4128- )係於行進車流中因等候號誌轉換狀況致停留於黃網線區域,非屬停車或臨時停車狀態,先予敘明。
二、另查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58條第1項第3款「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該車亦未符合上述未保持路口淨空之舉發要件,是以,本案以不予舉發為適當。
----------------------------------------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未保持路口淨空] 和 交通管理罰條例 ,
好像真的又是法規漏洞之一.



有哪位大大,知道可以用------> 哪一條條例嗎?? <--------
黃網線區域 [未保持路口淨空] ,我寄過其他區域,都很簡單就過,
但,有時分局不一樣,真的是標準就不一樣.
下面是上網查的資料,但都沒有講到哪一條例可用.
該局指出「未保持路口淨空」違規行為向來列為重點取締項目,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舉發,處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58-3 該車 [未妨礙其他車輛]
路口淨空,交通順暢。違反路口淨空規定,罰600~1200元。
--->哪一條例?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一 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58-3 該車 [未妨礙其他車輛]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
防止交通阻塞。視需要劃設於接近鐵路平交道或因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
本標線為黃色。
外圍線寬二○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線 寬一○公分,斜線間隔三至五公尺。
--->該車前面有車流停止,不算臨時停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