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當時紅燈已經越線甚至超過待轉區,而且佔住我的行駛路線,
就像在表演平衡感一樣雙腳沒觸地,我因下橋閃避不及就A到了,
對方下車就質問我都停住了我還撞上去,我反問他停紅燈是在這個位置嗎?
然後電話拿起準備報警處理,對方盡然騎上機車順便問候一下我媽媽之後揚長而去,
警察解釋因為人員未受傷,不能以肇事逃逸處理,頂多以財損處理,
想在這裡請問各位,就只能這樣以財損這樣簡單的處理嗎?
有沒有更好的方式處理呢?
已經訂於星期五晚間雙方至分局進行和解談判.....!?

我的野狼只有腳踏桿跟煞車踏桿變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