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班途中經南科樹谷大道與木柵港西路十字路口與一台三葉QC100相撞!
對方當時紅燈已經越線甚至超過待轉區,而且佔住我的行駛路線,
就像在表演平衡感一樣雙腳沒觸地,我因下橋閃避不及就A到了,
對方下車就質問我都停住了我還撞上去,我反問他停紅燈是在這個位置嗎?
然後電話拿起準備報警處理,對方盡然騎上機車順便問候一下我媽媽之後揚長而去,
警察解釋因為人員未受傷,不能以肇事逃逸處理,頂多以財損處理,
想在這裡請問各位,就只能這樣以財損這樣簡單的處理嗎?
有沒有更好的方式處理呢?
已經訂於星期五晚間雙方至分局進行和解談判.....!?


紅燈越線.又停停走走.......A到了
我的野狼只有腳踏桿跟煞車踏桿變形...
文章關鍵字
Andy Schleck wrote:
今天上班途中經南科樹...(恕刪)

有紀錄去舉證嗎?
Andy Schleck wrote:
今天上班途中經南科樹...(恕刪)


1. 你有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也就是對方雖然違規,你遠遠看到後有無減速或作出適宜的閃避措施? 還有你有超速嗎?

2. 就是財損啊,不然你還想?

有錄影嗎,因他有問候你母親,看看能不能成立公然侮辱

Andy Schleck wrote:
警察解釋因為人員未受傷,不能以肇事逃逸處理,頂多以財損處理,...(恕刪)


學起來
可以說傷到心,有內傷嗎?
所以麻煩幫忙處理
Andy Schleck wrote:
今天上班途中經南科樹...(恕刪)
警察解釋正確
沒有人員傷亡,只有財損,不構成刑事,但肇事後不留在現場另有行政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分局和解時問對方,你可以直接賠償我修車錢了事,不然就是我照程序告你財損,但行政罰你該罰的1000~3000還是跑不掉,還要被吊照,更何況你越線出來被我撞,另有行政罰,罰款900~1800,看你覺得賠錢把車修修比較快,還是咱們來耗,就算不上法院也夠你受的

「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你的最大損害,撞車,被罵,白跑和解
他的基本損害,1000+900
最大損害3000+1800,不過你使這招前,建議先問員警,如果和解可否就不追究對方行政部分,有的老經驗會覺得以和為貴,算了,讓你有籌碼,有的則會認為不管你們和不和解,對方違規事實就是要開罰

那至少罰一罰也爽...

Good Luck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鴨奇馬 wrote:
警察解釋正確沒有人員...(恕刪)


好厲害...

鴨奇馬 wrote:
警察解釋正確沒有人員...(恕刪)


這位大大的說明真是精僻。
不過說實在的。在台灣肇逃只要無傷亡就不成立這點真的是不小的盲點…

Andy Schleck wrote:
今天上班途中經南科樹...(恕刪)



明明腳裸也被A到你還說沒事
下次你就懂了
小弟在這裡感謝(鴨奇馬)大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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