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今早在路上發生車禍,想問看看各位我這情況對雙方來說誰要付的責任較大
我騎摩托車在外線道靠近中間的部分,時速4~50
對方汽車要右轉進麥當勞得來速(也是外線道靠左吧),我煞車不及撞到對方右後方的部分
我做筆錄時有說他沒打方向燈,距離大概1~2個摩托車身吧
請問這樣來說誰的問題比較大?
shin30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今早...(恕刪)
依目前的交通法規 同一車道是可以並行兩輛車的
所以關鍵在樓主是騎在汽車的"右後方"還是"後方靠右"
根據擦撞位置 我想樓主應該是騎在右後方比較合理
如果該車道寬度明顯可以並行汽車跟機車 樓主又騎在該車右後方
那根據條例 該車違反第48條第1項第6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 此為肇事主因
但是又根據道安條例最註明的"壞人保障條款"第94條第3款: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就算對方違規右轉 但是你沒有煞車或閃避 => 違反道安規則
違反管制條例為主因 對方肇責70% 違反道安規則為次因 樓主30%
另外 如果樓主有煞車但是煞車痕發現樓主超速 一樣對方肇責70% 樓主30%
但是話說回來 老實說 機車很少有配備行車記錄器的 相信沒有人能證實當時的情況
法律不是保障好人 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說得出道理 拿得出證據 才站得住腳
現場圖跟筆錄是最重要的
樓主必須堅持是騎在右後方 非後方靠右 => 擦撞痕跡跟現場圖
對方沒有打方向燈 樓主已經緊急煞車(有做必要措施)但是沒辦法避免擦撞 => 筆錄
這樣去說服法官(如果有去法院)
至於警方的初步判定 對自己有利就拿給對方的保險公司看
對自己不利 就不用管他 等對方來告吧 如果要出庭再去說明就好了

,如果是併行死角即有爭議,但是你說了兩次方向裡面都有個「後」字,那我想這很清楚就是貼著屁股在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