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交通違規
車號 : 8275-
時間 :2013/10/05 16:03
地點 :樹林區保安街一段32號的對面(32號是樹林濟安宮)
行為 :55-4 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因為沒拍到車內有沒有人,所以好像不能用56條.以免有爭議.
----下面是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 您好:
您於本(102)年11月18日致局長信箱電子郵件,局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樹林分局處理,查處情形如下:
一、 有關 您反映車號8275- 自小客車交通違規一事,經檢視採證資料,未能明確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內),尚難遽以認定該車係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若逕行舉發,不無爭議,爰不宜舉發;另本案本局樹林分局已責由所轄樹林派出所及交通分隊拖吊場持續規劃勤務加強巡邏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又為收即時及遏阻之效,若平時發現有上述違停之情事,仍請多利用(02)26812101與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或撥打「110」,將迅速派員前往處置。
二、 感謝 您對交通之關心,若本案尚有疑義,惠請與承辦人聯繫,我們將會再詳細為 您說明,敬祝 健康、快樂。
承辦單位:樹林分局交通組
承 辦 人:巡官
聯絡電話:02-268729;(警用)73425
------下面是今天第二次再去信-----------
收到上面來信回覆,一開始就有提到了要用[55條],
現場看車上是沒人的,但影片確實看不出有沒有人在車上,
所以不能用
[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只能用
[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的第[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影片的05秒就看到該紅色車了,
到我超過他22秒, 22-5 =至少檔路有17秒.
(就算載人上,下車,也沒有人這樣停的.)
且我還有叭喇叭,
也沒看到他有因踩煞車而"亮後燈".
所以該車不是打P檔,就是熄火.
怎麼看都是---->臨時停車了.
因為同樣影片的情況,新店,板橋,台北市,土城,
只要秒數夠的影片,都能依[55條]檢舉成案,
但,好幾次,樹林分局都不能成案,
實在不知道依什麼標準為標準??
這台實在停的很誇張,
不然一般只要沒檔到路,
就算紅線停車,也不會吃飽沒事,去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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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真是標準都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