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後車其實也有違規 不煞車減速 還要斜型過去 搞不好機車閃過了 卻被旁邊的汽車撞了 不是更慘 而且是後車撞前車 後車沒保持行車距離而且我覺得前車可以以為他是被汽車撞到後再撞到他的 他覺得沒叫後車負責就不錯了 就騎走了
NEIL11834 wrote:是這樣定義嗎?之前上...(恕刪) 不要相信警察要相信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首先會發生這起車禍的原因:1.前方機車未打方向燈2.後方機車並未保持適當車速及安全距離(變換車道)3.經驗值不夠至於算不算肇逃,個人認為:不管被撞或撞人者,發生車禍後離開現場就是逃逸,因為一旦發生事故就是雙方都有錯(不然怎麼會撞?)只是在誰錯得多,誰錯得少,誰的肇事責任比較大今天如果沒有行車紀錄器,就算你是被撞的,因為你先離開現場,也可能被對方誣告是你撞他的所以在此奉勸,發生車禍不要離開現場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