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這樣的我的車開路間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是兩個月前事情的現在才收到檢舉而那段路肩是每天有限制時間開放的我也不確定那天到底是幾點開車警方就依據民眾行車紀錄器顯示的時間去做為依據(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時間為路間不開放的時間)我去申訴說行車紀錄器的時間不足為依據警方又回我說行車紀錄器是科學儀器時間不會有問題但我本身的行車紀錄器時間就常會重置.我覺得這樣判定是否公平呢?請問各位有無相關經驗?行車紀錄器的時間真的可以算警方取締的依據嗎??
你收到的照片上面沒有標示日期時間嗎??之前有這案例多半都是說日期與時間都回歸出廠值,或與當下天色不符(如晚上卻顯示AM8點,早上卻顯示PM之類的),所以該檔案不得當作證明用如果他上面有清楚標示時間,而該時間的路段是不可使用路肩,那你就也只能認了吧...除非你可以提出相關證明,自己的行車紀錄、該路段收費紀錄或其他能輔證你於該路段的通行時間是可以合法使用路肩依之前詢問相關交通隊的違規檢舉經驗,只要機器上面有刻印日期時間資料,且時間資料並無異常,這很難避責
基本上會以行車紀錄器畫面來檢舉的這種人他上車發動後常常第一個動作就是檢查或校正行車紀錄器的時間.所以除非是畫面及你實際開車的時間兩者差了 10+ 分鐘以上否則別浪費時間了. 罰單拿去繳一繳吧.別人乖乖排隊下交流道不代表別人比較笨. 看到路肩那麼大條都不知道要走.
如果突然問一個人兩個月以前在幹什麼?大部分人都記不起來的。但是,如果出示相片或影片,應該都會記得。樓主也知道該路段有限制時間開放,相信當時走路肩的時候,應該就在該段時間內,否則就是違規,這樣的話,說「我也不確定那天到底是幾點開車」就說不過去了。現在遠通的記錄還真是值得參考的時間點。
雖然我也認為違規要該要舉發但是 有時間性質的..要更謹慎..相關討論新聞不管是不是特殊案例,警方在開單前,應善盡查證的義務,而不是先開了單,要民眾自己去調ETC,來證明自己沒有違規..特別是這種時間性質的罰單..
這也就是就算一些路段有開放路肩行駛 我都還是很少去開為什麼有些人不知道此路段此時段已開放路肩 或工程進行有告示牌可行駛路肩但被檢舉了 還要自己舉證時間地點是ok的多麻煩還要剛好有備份我是每天都會備份行車記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