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不及義 wrote:版主要記得回來更新結...(恕刪) 以下都是法規來源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earchResult.php?LawID=A0003&K1=%C3%FA%BFO&K2=&K3=&K4=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制(訂)定第一百零九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 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 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臺灣省警務處62.7.7.警交字第七七0四一號函解釋汽車霧燈之裝設使用規定本案根據交通部路政司函:一、汽車霧燈,於霧、雨、雪風沙等不良天候狀況下使用時,均有助於行車安全,原則應准予裝設。二、參照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汽車前照燈應為白色或選擇之黃色,惟左右兩盞所用顏色應予一致。三、除原裝進口汽車之霧燈,應照前條規定裝用外,嗣後國內新製造汽車之霧燈,或自行加裝者,應依左列規定裝設檢驗:(一)霧燈應與前照燈分開裝設,前照燈限用白色燈光,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燈光(二)霧燈之開關應與前照燈開關分別設置。(三)霧燈盞數應為偶數,且左右平均裝設。(四)霧燈之裝置位置,不得高於近光燈之裝置位置。四、在夜間正常天候下會車時不得使用霧燈,違者應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會車不改用近光燈」之規定處罰。(臺灣省警務處62.7.7.警交字第七七0四一號函)目前看到的法令如下:五十三、後霧燈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N及O類車輛之新型式後霧燈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N及O類車輛之各型式後霧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L3類車輛之新型式後霧燈及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L3類車輛之各型式後霧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1.3 除大客車及幼童專用車以外之車輛,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後霧燈」規定。1.4 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得免符合本項「後霧燈」規定。2. 後霧燈:指藉以亮度高於尾燈之紅色訊號,用以在後方更易辨識車輛之燈具。摘錄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告發非遇雨或霧等情形開啟後霧燈,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論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行駛於國道(行經國道3號),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論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45125&ctNode=1397正確使用「霧燈」,利己利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 39 條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DOC)三、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輔助燈光與標誌。(四)汽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1.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2.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對稱裝設。3.利用近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同近光燈之規定,但使用遠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燈具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九公尺以下。
分享個人經驗敬愛的市民您好:一、經檢視您所提供之違規舉證影片,3**1-E*號車非遇雨、霧使用後霧燈之違規行為屬實,本分局業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節錄):「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規定予以舉發在案。二、再次感謝您對市政交通之關心,特表謝忱,祝 萬事如意。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復只是有聽說這種事也是有地方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