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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梁O瑋之判斷:
1若避難行為未採取適當手段因而過當者,尚不能認係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僅得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準此,行為人縱客觀上有違規之事實,且具主觀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惟若有符合緊急避難情形,仍得主張免罰。
2轉彎之機車必須禮讓直行車之路權,讓直行車得以及時反應,保留出可隨時煞停之距離。倘機車行車在前而欲迴轉,卻未按規定先在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切入內側車道,讓後方直行車得以及時反應後再暫停等候迴轉,即應放棄迴轉意圖,並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路權。
3不足煞停所需距離,為避免煞車直行仍將向前撞擊前方機車騎士,造成機車騎士生命、身體受害之緊急危難,且在暫閃避至其他車道即得有效避免可能之損害結果發生,又不致造成其他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損害結果者,後車暫偏離原車道閃避至鄰車道之舉,自屬必要且未過度之緊急避難行為,依行政罰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予處罰。
三,法官結論:原告雖有道交條例之違章行為,然本件乃屬緊急避難所必要且未過當之舉,應免予處罰。舉發機關員警現場經歷,未察其迴轉違章之舉,及自身為原告緊急避難保護受益之人,仍逕予舉發,於職權調查義務已有所違,被告逕以原處分裁處罰鍰,亦非適法。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原處分。
四本案仍可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
以上係節錄裁判書重點,個人:不予置評!!!
s133724 wrote:
一,本案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12月30日,裁判字號105,交,66號判決
二,法官梁O瑋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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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彎之機車必須禮讓直行車之路權,讓直行車得以及時反應,保留出可隨時煞停之距離。.(恕刪)
怎麼都覺得怪!
第二點提到轉彎車跟直行車,同車道的前後車是要誰禮讓誰?
又說保留出可以隨時煞停距離?前車保留安全距離給後車?況且畫面一開始前車煞車燈就亮了,後車就該有準備隨時煞停的動作了。
我只能說不代表警察沒錯,但是也不代表後車汽車駕駛完全沒錯!


至於影片車主說是被警察逼出去的,那警察開他跨越雙黃線,他怎麼不檢舉警察"迫使他人讓道"!?再來看會不會成案,而法官又怎麼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