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許久
還是有人硬要騎到待轉區
占用待轉車輛停等的位置呢?

這種人的心態到底是甚麼?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上圖請注意我方秒數還有35秒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該車越過停止線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占用待轉區位置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圖中另一輛待轉機車停在格子外並從旁而過

請問這樣沒辦法檢舉?

附上行車紀錄器影片
行車紀錄器影片
文章關鍵字
不外乎二種心態
1.不想輸在起跑點
偏偏很多超前到停等區的機車
綠燈起步都像是被烏龜附身一樣慢
2.不想吸其他機車的廢氣
超到行人穿越道前
是要讓行人過馬路時吸你車子的廢氣嗎?
白色狗狗肉紅燈越線
行為構成違法要件
但樓主在第一時間未拍到車牌號碼
警方不一定受理檢舉
另一部停在停等區格線外
如果是橫向待轉機車不違法
因為待轉區被停滿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恕刪)


就超垃圾的啊

有一次也是,根本不怕人撞他

如果我有機車行車記錄器

每天都會檢舉10台以上的垃圾
這已經是台灣目前機車的慣性了,警察又不現場抓,如果現場抓,別的機車看到會有警惕作用

比較討厭的是烏龜機車,一直鑽到機車待轉區去,起步時又龜速慢慢爬讓後的車子一直閃避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恕刪)


典型的台灣人
不怕官只怕管
現在政府又不管
放給它爛
所以囉


你無法檢舉 失敗99%
只有那台機車後方的汽機車有拍到 GOGORO闖過停止線&紅燈同時入鏡,檢舉才會成立
假如檢舉交通違規有獎金的話
這種人後面就會有一堆車卡位
因為這種的遇到紅燈一定都會騎到待轉區
就算路上都停滿了,她也是會雙黃線逆向到待轉區卡位。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恕刪)


這在高雄不是很正常嗎?
騎二輪白牌的三寶最常見,紅燈愛躦到前面綠燈起步慢慢龜
它們自己都會延伸停止線,長期放任的結果,跟今天看到一則網路新聞一樣,騎白牌機車變換車道有誰在打方向燈?
這是新崛江附近吧

高雄這種情形說真的很日常了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許...(恕刪)


可!
第60條第2項第3款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另外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1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有關道路交通違規『闖紅燈』行為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
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及同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
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 為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歷年交通部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標準,相關會議決議整理提供參考:
1、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
2、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標線指示。(紅燈越線)
3、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行人穿越道)、
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紅燈越線)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
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
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
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
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
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
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
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
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
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
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
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65)警署交字第00二四
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
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
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
    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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