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不錯了你要證明停車超過3分鐘以上或駕駛下車或駕駛座無人告訴你欠缺證據讓你補正松山分局就直接"不舉發"很多網友都認為紅線是不可以臨時停車或停車實證就是最佳解釋車道臨停上車都不罰了virtualbay wrote:你跟我說這兩件不構成臨時停車!!!!!!大家真的可以放心停了,而且這裡還停了整排內湖檢舉真的都不會開啊
virtualbay wrote:你跟我說這兩件不構...(恕刪) 這算是灰色地帶交通違規檢舉聲明頁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一、真實姓名與聯絡地址。 (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 (路段及門牌號碼 )、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 (如採證照片) 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 (1 份供舉發使用,另 1份係列案備查用)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 (數位圖檔), 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 7日(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 8月 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注意第三項所提之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不開單就沒有引起爭議的機會開單可以減少紅線臨時停車的機會,甚至於提高民眾維持社會公義的熱心還有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即於管制時段(如0-24時)不允許車輛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等臨時停車行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因此禁止(臨時)停車係以路段為管制範圍,而非以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來定義交通部於94.06.21交路字第0940006793函針對紅黃線禁止(臨時)停車範圍亦清楚說明於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所以是誰的問題?其實,這類的違規不應該要罰錢而是要上一定時數的社會道德課程一次違至少要六十小時不用罰錢,罰時間才會怕而且是罰車主如不上完課程,車輛禁止過戶大家才會守規矩以上是亂亂想及網路資料,謝謝
virtualbay wrote:你跟我說這兩件不構成...(恕刪) 那樣停法在路上很多人這樣停阿有警察在時就不會這樣停等警察走了就開始在紅線停車有些更扯的直接停在公車停靠區上或附近chuanchao wrote:這算不錯了你要證明...(恕刪) 看到很多計程車這樣載客,真的影響交通順暢。
第一張沒拍到駕駛座第二張人在靜態照片很難舉證是否移動中我曾檢舉過一台未依順向停車(也就是停反方向)一樣沒拍到正面 宜蘭警員說不開罰...連逆向停進格子內都不開罰了...更不用說其他有爭議的地方另外你第二張後面那台有沒有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