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經過限速60公里的路段
我在照相機前200公尺就減速
剩100公尺我看車的時速表剩63-64公里 結果還是閃了一下
回來看行車紀錄器從剩100公尺到過照相機都是顯示61公里
這樣我會收到紅單嘛!?
從行車紀錄器GPS來看雖然拍照當下是顯示61KM/h,但是閃光過後時速有升到近64KM/h,考量GPS秒差延遲(該款Mio非10Hz GPS)及換算實際表速可能接近70左右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DzwFASi41g
另外我以行車紀錄器上秒數及車道標線長度換算(2秒跑35米),時速也大約是63km/h。
更何況速限60km/h正常來說66km/h也是會拍的(10%預設量),除非是61km/h被拍扣除3%機台誤差(1.8km/h)有可能為59.2km/h那才有申訴的機會。
以前有人提過超速10公里免罰情況一併這邊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沒超過10KM員警在可攔查情況下施以勸導(上訴紅字部分)
但固定式測速照相情況下,並無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對於汽車駕駛人施以勸導
基本上叫做已經定期"公告"地點且採"固定"照相,警方還需要的大發慈悲的施以勸導嗎?這已經等同不聽勸導了!
符合逕行舉發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講簡單的白話
1.流動式超速10公里內仁慈良善勸導,通常是員警懶惰根本直接放生
2.固定式沒有超速10公里內不開單的道理,不清楚上面的紅字再詳讀一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