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我得到的答案是這樣:您於2019/01/25 15:49:04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本市交通違規事件一節,茲答覆如下:一、 經審據您所提供之「9350-MG」號車交通違規影像,因佐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3條第 4 款之規定,不予舉發。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我在想違規事實都很明確了還需要怎樣的佐證資料,得到這樣的回覆我也很無言
在20秒的時候他的左後輪不是壓在雙黃線上這樣算不算違規真的很奇怪警方應該比檢舉人更清楚違規事項檢舉法條有誤應該逕為更正怎麼都是直接退件該做的事因為人手不夠由人民替代還要幫違規者飾詞狡辯這政府真的有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