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您好:
一、經查您提供之佐證影像,無法判別車輛狀態屬停車或臨時停車(爾後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超過3分鐘之影像),礙難認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情形,佐證資料未臻明確,為免執法爭議,應不予舉發,謹予敘明。
二、爾後遇有類似交通違規案件,惠請直接撥打110免付費專線,本分局即派員查處。感謝您對交通安全的關心,敬祝萬事如意。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敬復」



檢舉內容都是輸入併排臨時停車! 還附上相關法條 這樣還能不舉發,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處理了



敬告基隆警察局,不要瀆職,睜眼說瞎話,放縱違規!
於基隆警局得到的最新消息:
我剛在基隆警局已得到最新的訊息了,現在無論是併排停車或是紅線停車,有沒有拍到駕駛者離座,都要有超過3分鐘的影片,可惜該單位主管及承辦員警告知無法錄音錄影。
不過有說到,他們警察也是會檢視是否是嚴重影響交通,例如:併排停車在車道上,旁邊是雙黃線那種的就可能會開罰。
附上在警局拍的交通法規,也正是這萬惡的12條規定,造成現在違規者可用為何不對他勸導,免予舉發這點來申訴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