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某停車場取車,用機器繳完費忘記拿卡,回到車上才想起來,趕快回去拿卡,但機器那已找不到,去停管處問,也沒有人撿到,我因為卡被拿走只能損失停車卡工本費。 停管處幫忙調那張卡的入出紀錄,發現我的卡是被別人拿去出車了! 因為停管處就在繳費機旁,走路十幾秒鐘的距離,停管處的人覺得這位車主很,叫我去告他侵佔,說只有我能提出告訴,停車場不能提。 有圖有真相,就是這台車拿我的卡 人在做,攝影機在看 請問有類似經驗的大大,可以分享處理建議嗎?
我覺得應該是走339-1條吧.刑法 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 第 339-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 第 55 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茴茴醬 wrote:今天在某停車場取車,(恕刪) 這種貪小便宜的垃圾告就對了停車票卡的工本費請停車場開一張收據,告的時候請附帶民事賠償,叫他賠這個工本費.建議直接把停車場的監視器畫面copy回來,截圖,自己寫訴狀,整個事發經過稍微描述一下,最後說這台車偷了你的停車卡,你要告他侵占罪,最後附上監視器畫面截圖,把訴狀拿去地檢署遞狀告他. 監視器畫面可以燒成光碟作為證據一併附上,之後檢察官收案之後會去查,有必要傳喚你的話你會收到傳票,最後偵結起訴你也會收到一張地檢署的公文,接著就等判決~不要找鴿子,不然他弄個筆錄會花你2小時zzz 後續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又會拖很久.自己寫訴狀、自己遞狀申告最快!還有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所以沒有和解撤告這回事。 最多就是和解,檢察官會緩起訴,但會要求加害人繳交幾萬塊給國庫 省幾十幾百,換來幾萬的罰金,也是不錯.補充一下,基本上你不會見到侵占你停車卡的嫌犯,偵查庭傳喚都是分開的,對方也不會知道你的長相,所以不用擔心自己是不是毀了一個妹仔的前途訴狀自己在家裡用電腦打完列印就好,不要傻傻的跑去地檢署寫作文…
你要先證明他沒過繳費機,也許他也過卡消磁了,拿一個走剛好是你過卡的那個,好奇怎麼有人天到忘記拿消磁卡就大啦啦走掉,有時間精力告這小事就告吧!給教訓是好,但要是我,我是懶了,怪自己粗心,花精力時間跑這些流程到底是逞罰對方還是自己
kerr0226 wrote:你要先證明他沒過繳費(恕刪) 說什麼拿錯還是什麼毛的,我只能跟你說,除非嫌疑人的腦袋邏輯夠清楚,或是行使緘默權,不然面對偵查庭的問題,基本上都會不打自招告人根本不用花什麼時間精力,就訴狀寫好,請個1、2小時的假去地檢署遞狀,之後大概就沒你的事了,頂多開一次偵查庭,這個大概也是請3、4個小時的假去處理即可,後續起訴上法院都檢察官的事,沒特別必要不會傳喚你出庭有興趣可以玩玩看,這過程很有意思的! 但就是起訴到判決出來要等非常久…… 本座有一件恐嚇的案子,我是被害人,檢察官提起公訴1年多了,法院開庭過一次,但我沒去,目前還沒任何下文!